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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恩柱:“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看法不全面”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3月04日 12:33 来源:中国网
专题:2007全国两会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场新闻发布会,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新华社提问:网络上有评论认为,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与关于“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不一样,前者有“神圣”,后者没有。他们据此认为,《物权法(草案)》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你怎么看待这些不同意见?

  大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回答说,“《物权法(草案)》涉及到各种利益关系,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这样那样的意见是正常的情况。但你提到的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不符合宪法规定的意见,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

  他说,首先,我想指出的,实现宪法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是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共同任务。《物权法(草案)》从民法的角度,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有财产受到严重侵害的突出问题,从5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并在草案中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二是规定:依法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五是规定: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草案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宪法关于加强对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护的精神,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领域的财产,作为物权主体,无论国家、集体,还是私人,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否则,势必损害人民群众依法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不利于民富国强、社会和谐。至于非法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民法上讲平等保护,当然不是说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相同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这主要体现在国家宏观调控、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准入等方面。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必须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而这些主要是由经济法、行政法规定的。(闫昕霞)

责编: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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