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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协调重大海上搜救1620次 救助成功率95.7%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1月16日 11:31 来源:中国网

   海上搜救服务是政府的职能之一,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上搜救需要协调一切政府和其他社会资源,进行遇险接警、定位,组织各种力量进行搜寻救助,并将遇险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我国是国际航运大国,拥有辽阔的海域和丰富的内河通航资源。1985年,我国加入《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郑重承诺保证在我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交通部制定了将搜救中心建成“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的水上安全保障体系,对发生在我国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险情实施快速有效救助”的总体目标。海上搜救工作既是体现我国政府作为负责任大国、负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交通行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2006年,全国各级搜救中心共组织、协调重大搜救行动1620次,组织、协调各类船艇 5322 艘次。在各类搜救行动中,出动飞机274架次,其中专业救助飞机出动245架次,还有地方和军队及社会等29架次;全年在我国搜救责任区范围内涉及中外遇险人员 17498 人(其中外籍人员972人),经救助 16753 人获救(其中外籍人员962人),救助成功率达 95.7%。

       一、 我国的搜救体制

    1973年,为使在我国沿海遇险的人员、船舶得到及时救助,国务院、中央军委成立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其办事机构设在交通部,海上安全指挥部主要负责统一部署和指挥海上船舶防台风、防止船舶污染海域,以及海难救助工作。我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了相应的海上安全指挥机构,领导本地区的海上安全工作。从而初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当时国情的海上搜救格局。

    1989年,根据《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文,在交通部建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由交通部海事局承担,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配合“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做好海上搜救工作。我国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相应的海上搜救机构。

    2005年,为加强我国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能力,加强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和军队在海上搜救工作上的协调配合,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交通部牵头的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明确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海上搜救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行动,指导地方搜救工作。

      二、加强海上搜救“一案三制”建设

    2005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作为国家25个专项预案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沿海各省市区及长江干线搜救预案相继编制完成,形成比较完整的预案体系。通过建立预防预警机制,险情报送制度、搜救保障机制,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搜救的支持系统,提高我国政府应对海上突发事件和海上搜救的能力,确保海(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

    2006年,交通部在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下,不断完善并指导地方政府加强海上搜救“一案三制”建设,签署了“交通部、中国气象局关于共同做好海上搜救气象服务的协议”;与卫生部、信息产业部建立了联动机制;就海上搜救力量的协调、获救人员安置、青年搜救志愿者、军地联动机制建设等与有关部门达成了一致意见,初步形成了“专群结合、军地结合”的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格局;联合气象局建立灾害性天气预防预警机制,取得了防抗台风期间水上运输船舶人员零死亡率的佳绩。特别是在防抗台风“珍珠”期间,成功组织了对22艘越南遇险渔船和330名遇险渔民的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树立了我国政府良好的国际形象,得到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为做好中国公民和船舶在外国搜救责任区遇险时的应急搜救工作,按照《1979年国际海上搜救公约》的要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加强了与国外搜救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最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与美国搜救机构密切合作,成功救助了在距美国关岛500多公里遇险的中国渔船上的18名渔民。交通部先后与日本、韩国、越南开展了关于加强海上搜救合作的会谈。

    交通部加强了海上搜救立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要求,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待批),拟以法律形式规范我国海上搜救的组织、指挥、协调和保障工作。

       三、加强海上搜救应急信息平台建设

    为及时准确获得各类海上遇险报警和搜救现场信息,提高搜救行动的成功率,近年来交通部加强了海上搜救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建成了海事卫星系统(INMARSAT),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NAVTEX)、数字选择性呼叫系统(DSC)和搜救卫星系统(COSPAS-SARSAT)等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系统,形成了我国海上遇险与安全信息接收与播发网络,使各海上搜救中心具备自动接收海上遇险信息的能力。同时,交通部海事局在全国沿海主要港口和长江江苏段建设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和海事电视监控系统(CCTV),在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琼州海峡及沿海重要港口等海域建立了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此外,在电信部门大力支持下,交通部海事局在中国沿海各主要城市开通了12395公众海上险情报警电话,方便公众及时报告船舶遇险信息。

    交通部海事和救助系统装备的INMARSAT-F和CCTV系统可实时接收遇险现场视频图像信号,可以实施海上搜救的远程直接指挥。为提高海难救助效率,迅速协调遇险现场附近船舶参与海难救助工作,交通部海事局建立了“中国船舶报告系统”,要求在北纬9度以北,东经130度以西航行的中国籍船舶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报告船舶相关信息,以便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推算在航船舶位置,协调参与救助。

    此外,交通部还开发了“船舶识别码查寻系统”、“船舶运输危险品查寻系统”,“险情上报与查寻统计分析系统”,与国家海洋局协商开发了“海洋气象资料查寻系统”,为海上搜寻救助提供支持。

       四、我国搜救力量资源情况

    我国海上搜救力量主要由交通部海事监管和专业救助力量、“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中的政府公务力量、军队和其他社会力量构成。

    交通部海事执法船舶是海难救助的重要力量之一,在海上搜救中承担现场的组织协调和救助任务。近年来,交通部加强海事执法队伍的建设,先后建造了3000吨、1500吨级和60米、45米、35米级海事执法船,基本形成了能覆盖我国管辖海域的海事执法船队。

    交通部救捞系统是我国海上救助专业队伍。2003年以来,分别在烟台、上海、广州成立了三个救助局及所属18个沿海救助基地。在大连、烟台、上海、厦门、湛江等地建立了交通部海上救助飞行队,共安排52艘专业救助船和9架救助飞机执行救助值班任务,初步建成了我国专业立体救助网。目前交通部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及海上运输情况,适时调整专业救助待命网点,适应不断变化的海上运输和作业生产需要。

    为提升长江干线水上搜救能力,2004年交通部根据长江沿线水域海事机构站点多、海事部门巡航力量强的情况,决定在长江实行“海事巡航与救助一体化”的管理格局,建立了长江干线救助网络。

    军队、政府部门及涉海各企事业单位的船舶、飞机是我国海难救助的重要保障力量,在海难救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气象、海洋、通信部门则为海上搜救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保障。

    我部正在编制中国海上搜救力量资源数据库,便于协调“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中的政府公务力量、军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五、我国搜救工作主要成绩和搜救事业展望

    30多年来,全国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全体海事管理机构和从事海上人命救助工作的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海上搜救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每年在沿海和内河水域,为遇险人员提供了大量的救助服务,挽救了遇险船员的生命,并为国家减少大量的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了我国的经济建设。近年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中心年组织、协调、指挥各类搜救行动达1500多次,救助遇险人员16000余人,救助成功率保持在90%以上。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后,对外贸易日益增长,海上交通运输、海洋渔业和海洋资源开发等海洋活动不断增加,我国沿海及内河水域从事各类水上活动的国内外船舶剧增,水上事故和险情的发生概率随之增加。为实现党和国家对海上搜救工作的要求,保证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将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搜救法律、法规建设,加大搜救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力度,提高搜救科技研发水平,达到“以最快捷的速度获取最准确的信息情报;以最科学的决策制定最完善的施救方案;以最有效的手段配备最精干的搜救力量;以最满意的效果回馈最关切的社会期待”的要求。

责编: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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