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欣弗”事件的赔偿方案已出台,此方案仅适于自愿通过和解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欣弗”受害者。
11月17日,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奇向《第一财经日报》公开了分阶段和解方案。方案指出,第一阶段优先处理确定与问题“欣弗”有关的死者;第二阶段处理确定医疗终结、已经痊愈、没有争议的患者;第三阶段处理主张有“后遗症”需继续治疗的患者。
在同意和解方案的同时,患者须提交一些证明材料原件:有资质医院、诊所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或药监局、卫生局证明,证明患者使用了有质量问题的“欣弗”药品,并发生“不良反应”或“后遗症”;正规票据或付款凭证,证明患者各项请求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主张有“后遗症”需继续治疗的患者,应有医疗鉴定结论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与问题“欣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
“第一阶段自和解方案公布之日开始,律师和公司善后人员会与患者及家属逐一协商,签订《和解协议》。第二、第三阶段起始时间分别视前一阶段工作而定。我们目前正在进行这种工作,需要跟患者家属去解释,得到他们的认同。”李洪奇表示。
患者井淑芳的家属表示,中济律师事务所在电话中表示一次性赔偿5万元,他们不同意。据患者家属刘勇的委托律师介绍,如果在上海起诉,井淑芳家属应该可以拿到15万元左右的赔偿。
“我们都拒绝了和解方案,以他们的和解方案去解决的话,我们根本得不到什么赔偿。”哈尔滨患者刘思辰的父亲刘勇对记者说。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患者的赔偿最大费用是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三项;小部分费用包括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个别患者还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因各地的赔偿基数不同,同一患者在不同地方起诉,赔偿数额会有差别。”李洪奇告诉记者。
据了解,由于“欣弗”事件的患者属于散发,如果在所在地进行起诉的话,所得的赔偿也不相同,在签订之后属于安徽华源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死亡对象的赔偿由于各个地方的人均收入不同,所得赔偿也不同。记者从律师处了解到,以76岁患者死亡为例,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三项在北京是105360.25元,在上海是110397.65元,在哈尔滨是48590.55元。
依据《民事诉讼法》,患者家属可以在居住地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以及各经销商的工商注册地和各医院的注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对于安徽华源制定的和解赔偿方案,患者家属刘勇表示:“我们现在已经委托了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陈永飞律师,我们将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假药、劣药这样的公共事件,虽然案件很少,但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处理好这类案件,有助于正确引导全国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工作,因此,案件适宜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而且这是涉及多个被告,由最高院来审,将有利于保障判决结果的顺利执行,即受害人能够切实得到赔偿,还有利于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提高。”陈永飞律师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
据陈律师透露,本案共同被告的范围还应当包括生产者,即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销售者,即各级别和大小的经销商、药店、医院等。
“到最高院起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学家王利明在接受本报电话咨询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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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何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