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煤矿整顿关闭攻坚 国家严控新开工项目
煤炭安全生产每至年底岁末就遇到事故多发期,今年仍有此趋势。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统计,今年11月1日-12日,全国煤矿企业共发生31起事故,死亡578人。“虽然,同比减少18起、747人,但近期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特别是非法生产矿井、基建和技改矿井重大事故多发,国有煤矿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国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黄毅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从现在起到年底的这段时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期。”黄毅说,要抓好煤矿安全这个重中之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近日转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整顿关闭重点与目标
根据《通知》,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关闭非法生产矿井。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二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三是清理煤矿建设项目。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通知》明确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减少伤亡事故,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提升安全条件,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减少矿井数量,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
坚决关闭16种矿井
黄毅特别指出,国家安监总局对于以下十六种矿井应明确予以关闭。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三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灾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一个月内3次及其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各类小煤矿一律关闭;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地方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小煤矿。
严控新开工项目
“当前一些地区盲目扩大生产规模,一边关闭一边建设,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问题非常突出,存在产能过剩的危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部研究员钱平凡对记者说,各级煤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新建煤矿的监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
根据国家规定,“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黄毅指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规模在每年30万吨以下新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钱平凡说,从长远来看,要在巩固煤矿整顿关闭成效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煤炭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程规章,严把入口、畅开出口,形成正常有序的煤矿“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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