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正成为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
编者按:今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在北京召开。根据7月24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是六中全会的主要议题。和谐社会于2004年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2005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了和谐社会的目标――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随后,各地开始积极探索如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其作为主要议题,将使和谐社会从理论到实践得到全面丰富,并为明年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凝聚共识。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内容,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着力点,中央在人大、政协、党内民主等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
民主进程提速 法制步伐加快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两种主要方式。近年来,我国人大立法工作的民主化步伐明显加快。最为突出的例子是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布物权法草案,40天征集到11543件意见;随后又向社会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短短1个月里共收到意见191849件。去年9月,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了历史上第一次立法听证会。这一系列推进民主立法的举动,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在强化监督方面,各级人大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增强了监督力度。其中最受社会关注的是自2004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审计工作报告后,都会在有关决议中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要求在年底前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这一被称作“审计风暴”的做法已被新修改的审计法所吸收。8月27日,社会各界关注已久的《监督法》在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20年磨一剑,《监督法》成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它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程序方面进行了创新性的规定,使现有制度完成了从静态到动态的过程。该法明确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监督内容方面的规定更有针对性,监督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它将推动我国人大监督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途径。为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05年5月,中共中央批准并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它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意义。作为落实《意见》的具体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等10多个相关文件,这些文件既是加强人大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体现。另外,从今年7月到明年底,全国县乡人大将首次进行同步换届选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次重要实践。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协民主监督逐步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就在《监督法》审议进程中,中共中央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该法草案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指出,就重大立法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听取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进行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他还表示,开展民主监督,是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一项基本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希望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紧紧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切实搞好民主监督,使民主监督渠道更加畅通、程序更加规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加强政协制度建设上,去年以来中央有两大部署。一是去年3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原则、程序等作了科学规范,成为指导新时期我国多党合作的纲领性文件。二是今年2月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随后,中央纪委、中央统战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实施《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定期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并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检查工作,切实为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提供保证。
各地也结合实际情况,相继制定落实中央意见的具体办法,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如辽宁省委今年4月召开常委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全省人民政协工作;5月,出台了《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政协工作全面、具体、可操作性的办法。北京市于6月下旬召开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并在6月底召开第二次北京市政协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加强新形势下政协工作。而上海市和江苏省则分别于去年8月和12月召开了全省(市)政协工作会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相继下发。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的下发,上海市委和江苏省委先后在今年6月份召开学习会议,强调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党内民主蓬勃发展 党内法规体系逐步健全
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之一,民主法治首先体现在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这正成为中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中共十六大以来,党内民主在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决策机制、监督制度,以及在市、县扩大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试点等方面积极推进。其中,党内选举制度取得的进步尤为各方关注,各地逐步确立了差额选举制度,部分地区引入了竞争机制。2001年,四川平昌县进行了乡镇党委班子公推直选的试点。2004年,四川省有45个乡镇党委书记通过公推直选产生。截止2005年10月,全国有210多个乡镇进行了公推直选的试点。
不仅乡村基层组织的竞争性选举已成为党内民主发展的趋势,而且有案例显示党内民主逐步从基层民主走向地方民主。2003年,江苏徐州市沛县进行了公推公选方式产生县长候选人的试点。2006年3~5月,徐州市三个区的区长候选人通过公推公选方式产生。这些举动标志着党内民主开始从基层走向地方。今年5月,有学者在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刊登文章指出,无论从民主的内容来说,还是从保障中共党员的权利来看,竞争性选举都是中共党内民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建立体现中共党员选举意志的竞争性选举制度。
而当下正在开展的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更是扩大党内民主的一次新的生动实践。根据中央的要求,在提名、考察、选举等各个环节都要扩大民主,要把扩大民主贯穿于此次换届的全过程。为此,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条例。其中,中组部7月份印发实施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方法考核评价领导干部,强调考核评价干部要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是否赞成、是否拥护,这无疑将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工作中的民主。
除了《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这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外,中央近来还集中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5个法规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在换届中必须按法规办事。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即将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随着这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出台,党内干部人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从党内民主到人民民主,从完善人大制度到加强政协工作,从扩大公民的有序参与到强化各方面的民主监督,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正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方向,按照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的要求全面推进,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责编:常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