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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8月22日 17:30 来源:

    新华网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邹声文、张宗堂)未成年人被称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成长环境却不容乐观。为此,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等,力求以此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的素质,特别是思想道德素质决定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和前途命运。”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就这部法律草案作说明时表示。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施行,十几年来,法律对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而最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少青少年沉溺于网吧无法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一些新问题的出现,使得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祝铭山说。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执法检查,并提出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问题很多、很复杂,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应抓住主要矛盾,力求解决突出问题。”祝铭山说。

    据他介绍,此次修改法律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法律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校园安全问题;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等等。

    此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十多年,各地各部门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比如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和改进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建设“绿色”网吧、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等。修订草案对这些加以总结,力求把成熟的、带有普遍性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

    而国际普遍认同的儿童优先原则在这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中也得到了体现,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要把“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原则。其他如“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等在草案中也予以明确。

    草案还就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酒吧、歌舞娱乐场所等。

    为强化法律责任,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概括性规定。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具体规定,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未成年人工作中失职、渎职,学校教职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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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霍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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