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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大程:律师要成社会主义荣辱观实践者推动者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8月09日 07:55 来源:人民日报
专题:八荣八耻――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人民日报消息:

  司法部副部长 赵大程

  当前,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正在全国上下广泛开展。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对于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对于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推进律师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在律师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

  律师作为一个以法律知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只有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获得服务对象的充分信任,获得社会的尊重,才能有良好的行业风气,行业才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事业才有生命力。律师工作的宗旨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内涵高度一致。律师工作的最基本职责是明确法律主体行为的合法和非法,分辨社会成员的道德是非,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是辨别是非、善恶、美丑,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因此,坚持律师工作的宗旨,实际上就是在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律师的职业活动,可以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具体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到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过程可以成为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过程。

  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为律师队伍的职业品质

  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根据律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应当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以“有理想、有责任、有信誉、有纪律、有情操”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有理想,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坚持共产主义信念,热爱祖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前途命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有责任,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扶危济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信誉,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牢固树立“诚信为本、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观念,在自身的全部执业活动中,自觉维护和不断树立诚信形象,提高律师工作的社会信誉度;有纪律,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严格遵守和执行政治纪律、法制纪律、行业纪律,党员还要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纪律的约束;有情操,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爱岗敬业,辛勤工作,艰苦奋斗,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明荣辱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辱之行。

  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体现在律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制度规范中

  坚持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褒荣贬辱的社会主义新风尚是一个人人自觉参与、长期坚持不懈的过程,既要靠教育管理,也离不开相应制度的约束。在律师行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必须着眼长远,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律师队伍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内容体现在律师队伍建设的各项制度规范中,注重发挥规章制度对道德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制订和修改与律师队伍建设有关的规章、行业规范、行为守则,制订和完善律师行业评价机制、奖惩机制、培训机制和监控机制,都应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要求,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使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有机地结合在律师制度规范之中。

  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推进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相结合

  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载体。要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当前正在着力推进的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律师文化的价值取向,贯彻于律师文化建设的具体环节中。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通过推进律师文化建设,教育律师培养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引导律师事务所树立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的工作理念、专业品牌、团队精神、协作意识,保障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责编:刘彦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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