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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施
雄安新区是留给子孙后代的历史遗产,必须坚持大历史观,保持历史耐心,稳扎稳打,一茬接着一茬干。完善规划体系,制定配套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保障,做好与周边区域规划衔接,加强新区及毗邻地区管控,促进协调发展,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规划有序有效实施,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第一节 完善规划体系
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新区规划纲要是编制新区各级各类规划的准则和指南,是指导新区建设发展的基本依据。坚持以规划纲要为统领、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重点、以专项规划为支撑,形成全域覆盖、分层管理、分类指导、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按照把每一寸土地都规划得清清楚楚后再开工建设的要求,结合建设时序,深化细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为新区全面建设做好准备。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河北省承担新区各类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等职责,落实多规合一,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建立规划法规体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纲要,研究推进雄安新区规划条例立法,按照创造“雄安质量”的要求,制定雄安新区规划技术标准、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等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坚持开门开放编规划,汇众智、聚众力,搭建全过程、全方位的公众参与平台,健全规划公开制度,鼓励引导各领域专家和公众积极参与,在后续规划编制、决策、实施中发挥作用,确保规划反映民意,凝聚起人民群众建设新区的正能量。
统筹安排规划实施时序。根据相关阶段建设目标要求,制定各类规划实施方案和行动计划,适时启动重大项目建设,确保新区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节 建立规划实施制度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部署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综合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单位,北京市、天津市等方面大力支持,河北省委和省政府履行主体责任,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规划纲要的具体实施。建立新区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组织协调和咨询审查作用,完善规划实施统筹决策机制。
加强规划监督评估。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和考核问责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确保规划有序落地。搭建新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数字规划建设管理平台,建立“实施-监测-评估-维护”机制,提升规划的适应性。
强化规划刚性约束。本规划纲要与相关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规划执行中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第三节 创新体制机制与政策
围绕推进雄安新区规划实施,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制定出台支持政策,打造体制机制新高地,为新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发挥对全国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引领示范作用。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新区机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大部门制和扁平化管理,新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优化干部培养选拔机制;按照河北省授权,新区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和管理权限,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全新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有效形式。
深化财税金融改革。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中央财政通过设立雄安综合财力补助、统筹安排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和加大地方政府长期债务支持力度等方式支持新区建设。对符合税制改革和新区发展方向的税收政策,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支持在新区优先实施,对需要先行先试的可依法依规优先试点。支持雄安新区立足本地实际,率先在相关领域开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或金融试验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国家级交易平台等重大金融项目先行先试,支持金融业对外开放新举措在新区落地。
创新人才人口管理。探索实行有利于激发新区创新活力的人事、薪酬、住房、税收、养老等政策。探索实行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行开放便捷的人才引进制度,在技术移民和外籍人才入境、停居留、永久居留等方面制定更加便利的措施,建立人才特区。推进人口管理创新,实施积分落户和居住证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解决新区所需建设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构建出让、划拨、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多元化土地利用和土地供应模式。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统筹推进城水林田淀系统治理。
积极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主动服务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功能,利用京津冀三地对外开放基础和雄安新区自然环境优势,构筑对外交流平台。吸引国家对外开放平台、“一带一路”国际组织优先在新区布局,在新区举办国际及国内高端论坛。支持以雄安新区为核心设立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外政府间合作项目(园区)和综合保税区,大幅度取消或降低外资准入限制,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更好地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
第四节 强化区域协同发展
加强新区及毗邻地区管控。划定新区周边一定范围为管控区,实施统一规划、严格管控,实行统一负面清单管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严格控制城镇建设方向,防止“贴边”发展。建设新区周边绿色生态屏障,加强流域生态修复、水系连通、入淀河流综合治理,开展平原植树造林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加快腾退与生态功能相冲突的用地,防止城乡建设无序发展,抑制人口过度聚集。严格产业准入管制,新区周边严禁高耗水、高耗能及高污染项目进入。
推进新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加强与国家有关单位、京津两市经常性、制度性协商,解决好涉及区域协同发展的相关规划建设问题。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新区着力与北京中心城区、北京城市副中心和天津市在功能上优势互补,实现错位发展、互利共赢;加强新区与保定、廊坊、沧州等周边地区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安排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等功能,统筹布局生态、产业、交通和基础设施,实行协同规划、产业联动,努力打造协调发展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