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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通过机动车停车条例 停车收费上缴财政定期公开

中国新闻来源:新华网 2018年03月30日 18:24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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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乌梦达、邰思聪)北京市人大常委会30日上午表决通过《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条例要求,严控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道路停车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根据条例,北京市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条例提出,对驻车换乘停车设施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道路停车收费应当按照中心城区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并根据高于周边非道路停车收费价格的原则动态调节。

  条例规定,停车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由区停车管理部门进行催缴,并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北京市推进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当将机动车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并实行有偿使用。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开放工作。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据悉,条例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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