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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泽伟)《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昨天开始在市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机动车违法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双处罚,并拖移车辆。
关于停车场
增建停车场应向周边居民开放
送审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送审稿的立法说明提到,针对供需矛盾突出的中心城建设区域,提出配建停车场来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的思路。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同时,还提出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资源,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
送审稿明确停车有偿使用原则,强化付费停车理念;鼓励本市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付费使用;推行路侧停车电子收费,实行人钱分离;P+R停车场、中心城区域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关于停车费
不满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针对道路停车收费性质,送审稿提出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收费,并建立动态调节机制。停车企业和停车收费员议价乱收费将被处罚,违法行为纳入本市征信系统。
送审稿提出,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同时,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处罚
拒交费并强制停放将纳入公共信用记录
针对机动车停放,送审稿提到,机动车应当在停车设施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在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停车人不遵守规定并造成损害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法律责任一章,送审稿进一步明确对违法停车及逃缴费的处罚,提出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关于设置地桩
私设地桩地锁将被罚款
送审稿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不得擅自设置(施划)、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等。
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交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此外,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核心
缓解“停车难”有哪些举措?
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建设方面,送审稿提出允许一些公共区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停车场,一些重点区域需要在新改扩建时设置落客区。同时,要确定与我市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落实。
在设置方面,可以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停车位,还可以利用一些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针对已有车位利用率低的问题,建立市、区、企业三级实时对接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实时公布车位情况。
在现有资源方面,盘活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的停车资源。鼓励这些停车场错时开放,鼓励个人之间“拼车位”,并明令禁止停车场改作他用。
如何保证居住区居民停车?
对于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送审稿提出了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送审稿提出,通过见缝插针挖潜居住区内及周边空闲场地增加临时停车位缓解居住区停车,通过分区分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合理调整道路停车位减少出行停车。
文/本报记者 刘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