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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党员酒驾抄告纪委”将全国逐步推广

中国新闻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6年06月04日 03:0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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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发文回应称,公安交管部门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此举旨在为部门信息共享、抄告联动及征信挂钩创造条件,以进一步提升我国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目前一些地方已与纪检监察、信用管理等部门建立了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征信机制,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实施。

  根据5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增加被处罚人有关信息采集项目的通知》要求,从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填写。涉及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将被通报纪检监察机关。昨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官方微博回应表示,针对酒驾、醉驾、无证驾驶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增加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的采集项。

  目前内蒙古、江苏、浙江等一些地方已与纪检监察、信用管理等部门建立了针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征信机制,社会效果良好,下一步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实施。

  释疑

  政治面貌要填什么?

  公安交管部门在调查确定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时,必须核查当事人“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

  “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哪十项违法行为将被通报?

  按照《通知》规定,对实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十大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其个人面貌和职业信息被调查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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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群成员转发违法内容 群主不监管可能担责

  最近,一条题为《群成员群内违法,群主也要担责!》的文章在微信群中转发。昨日,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转发了《人民日报》近日的这篇报道,并对这一情况予以确认。

  报道中举了一个例子,在一个200人以上微信群中,有人经常转发黄色视频,淫秽视频成为群里的主要传播内容,群主同转发者一同被法官判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有专家指出,根据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364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理。

  文章指出,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文章中有专家表示,对于群主来说,把人圈起来,创造了传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间,在创建时,法律就已经要求群主有义务对群内信息进行监督。

  “联络朋友,同一个圈子组个群,同一兴趣爱好再组个群,有事没事都在微信……但是,也得给微信群主们提个醒,如果你身为群主常常不在微信,不‘尽责’,万一有人在群里做了违法的事了,你可能就因为‘失职’被处罚了。急转周知!”对于上述文章,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如是评论。

  本组文/本报记者 赵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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