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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证据有强有弱 偷拍偷录证据须谨慎  
07月26日 09:54

    行政诉讼证据有强有弱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早八点》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出台《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中有关举证责任、范围等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将从今年的十月一号起实施。下面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新办法的一些具体解释。首先,这个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最佳证据原则,什么样的证据更具有法律效力,一目了然。

    新规定首次对诉讼中常见的九组证据证明效力的大小强弱进行了排列。具体内容为: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按以下情形分别认定: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以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用偷拍偷录证据须谨慎

    另外,新的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用偷拍偷录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规定》还同时明确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的证据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责编:晓星 来源:央视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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