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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副院长李国光细说国家金融安全的司法保障  
07月23日 11:22

    从中国上市公司的一系列案件,到美国接二连三暴露的企业丑闻,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到去年以来肆虐南美的金融动荡,企业作假、金融危机正在威胁各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关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的问题开始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美国有人评价自己说,‘9·11’不会毁掉美国,但企业内部造假事件可以毁掉美国。我想这不无道理,‘信任危机’是最可怕的。所以,无论从国内状况还是从国际形势看,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方面加大力度是很自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接受本刊采访时说。

    李国光细说国家金融安全的司法保障

    从1998年至2001年的3年时间里,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借款、融资租赁、财产保险和信托合同纠纷,以及股票、债券、票据纠纷等五大类金融案件207.61万余件,标的总金额达10092.41亿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颁布29件关于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单看207.61万这个数字你可能没有多少感觉,知道吗?全国各级法院平均每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150多万件,3年就是450万件,而金融纠纷案件占了一半的比例。”李国光说。

    李国光告诉记者,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0多万金融纠纷案件中,执结标的金额是3692多亿元,约占标的总金额的1/3。这3600多亿是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还有一部分金额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另有相当部分是尚未执结的。“必须指出的是,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法院3年内能做到这一步是非常不容易的,有的同志为此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他说。

    证券市场刑事犯罪案件审理迈出稳健步伐

    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针对证券期货犯罪的新动向,增加了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等罪名,为人民法院惩处证券市场上的刑事犯罪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刑法修订以来至2001年底,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46起涉及上述罪名的刑事犯罪案件。

    “上月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中科创业’股票价格操纵案,就是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件。”李国光说,作为股价操纵案,中科创业案堪称“中国股市第一案”。

    尽管此案仍有两名主谋在逃,尽管当前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条件仍未成熟,但对这一案件的审判本身,毕竟是一种进步。对这类案件依法及时地作出裁判,无疑将有效遏制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证券市场法治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中国市场化进程加快以及加入世贸组织,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与法治化要求不相符的各种矛盾日渐突出。其中,如何有效防范各种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制裁侵权行为,妥善解决市场上发生的各种纠纷,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是立法机关、行政监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据李国光介绍,自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除了配合监管机构严厉打击证券犯罪活动外,截止2001年底,还审结了47011件因合同产生的证券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相继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

    全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尚需时日

    中科创业案的正式开庭,令众多受害投资者燃起自己的损失可以由此得到补偿的希望。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目前只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侵权案,对股价操纵和内幕交易类证券民事案的受理,投资者们还要耐心等待。

    李国光指出,由于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尚不完备,人民法院在证券市场发展壮大的11年里,对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受理的不多,即便受理了也都未进入实体审理。随着市场上各种侵权行为频繁出现和行政监管力度加强,建立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责任制度迫在眉睫。面对广大受害者,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15日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法院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据介绍,作出这一决策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上民事侵权行为的基本形态。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都与虚假陈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对虚假陈述者依法追究民事侵权责任,操纵市场者、内幕交易者都将会失去生存支柱。抓住这一主线,可以对规范证券市场发挥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其次,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虚假陈述是诚实信用的天敌,将该类侵权行为作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突破口,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第三,现有法律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追究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责任更为具体明确。实践中,虚假陈述行为远多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因虚假信息而导致投资者损失要大于其他侵权行为,寻求司法救济的投资者亦相对较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设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是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现阶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不仅会出现滥用诉权的现象,也根本不利于迅速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李国光指出,《通知》下发至今,上海、哈尔滨、济南及成都等地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200余件针对ST嘉宝、大庆联谊、ST圣方科技、渤海集团、ST红光等上市公司提起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李国光坦言,审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在程序和实体法律上都存在相当难度。他表示,在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目前不可能马上修订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民事、证券法律和行政法规,尽快制定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审理好该类民事赔偿案件提供相应的司法根据。在市场条件和法律条件进一步成熟后,全面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各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为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顺利清收债权

    为了减少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确保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实力和兑付能力,中央和国务院决定组建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对口收购、管理、处置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这些巨额资产能否顺利回收,对国家金融安全影响甚巨。“为减轻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涉诉过程中的费用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明确规定凡属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起诉讼的案件的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和申请保全费,均减半交纳。”李国光说,“这些案件标的数额动辄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因此,减半交纳诉讼费用这一规定,减少的费用绝非小数目。”

    国有专业银行使用“以新贷还旧贷”方式来解决陈欠贷款的现象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但对该行为的法律效力认定也极富争议。鉴于对该行为效力的认定影响面较大,事关国有金融债权的安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这种行为,故而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肯定该行为的效力。“这可是为一大批金融债权提供了法律安全啊。”李国光说。

    依法制裁“假破产真逃债”行为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处了一起违法审理破产案件审判人员的案件:在接到四川省中江县农行的举报后,国务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中江县丝绸公司违法破产案进行了查处。逃废4000万农业银行贷款的中江丝绸公司效益很好,为了逃贷,中江县委居然召开会议加以研究,出招令这家企业一天之内宣布破产。这起案件中,县委有关领导因操纵、指使丝绸公司违法破产、逃废银行债务受到撤职处分,县法院严重违反破产程序、违法处理破产财产,有关领导亦被撤职处分。

    针对金融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通过诉讼方式逃债和消债现象,尤其是针对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内的一些企业破产行为中存在“假破产、真逃债”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特别强调: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严格审查确定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李国光说,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典型案件追踪指导、设置申请复议程序和案件定期报告制度、严格规范破产程序等一系列措施。

    我国现行破产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可以想象它的规定与经济发展的脱节。现行法律中对破产案件的规定没有上诉程序、没有审判监督程序,一旦企业破产案件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产生错案,上级法院无法纠正。而对年代如此“久远”的破产法进行修改颇费时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作出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弥补1985年破产法的不足,也将成为新破产法出台之前的一个重要规定。”李国光指出。

    消除近300亿元存单纠纷隐患

    “三年来,我们审结的借款合同纠纷中,30%是存单纠纷案件。”李国光介绍说,这些纠纷往往是一些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而引发的。为了严肃处理违法拆借等非法贷款行为,消除全国近300亿元存单所存在的纠纷隐患,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制定了《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改变过去一味只看存单不管拆借、风险由银行承担的审判思路,确立了拆借中的损失适用过错与损失相一致的归责原则。此外,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次紧急通知:为了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为配合党中央和国务院作出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六次发出紧急通知,对有关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重组、决定撤销或者关闭的信托投资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受理、审理、执行等方面作出了相应安排。李国光以广东国投破产案为例:该案既是我国第一起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第一起境外债务占多数的破产案,也是迄今为止全国法院受理的最大破产案。这起案件涉及国内外破产财产数额高达320余亿元,境外债权占83%;涉及债权人共有320人,其中境外债权人占52%。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指导下,审理此案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参照国际惯例,并认真注意维护社会稳定,这起案件的审理工作已进入尾声。

    曾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李国光感慨说,当前证券侵权纠纷、金融电子化服务、金融高科技违规违法等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他说,金融案件审理工作专业性很强,加快专业法官队伍的培养和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的调研工作是当务之急。

    实现全面受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亟须从四个方面着力

    李国光认为,为了尽快达到全面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这个目标,有四项工作必须抓紧进行。首先,逐步解决市场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非市场性因素的问题,包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和破产机制等,从市场机制和运行层面上消除各种侵权行为赖以发生的空隙和可乘之机。各项改进措施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尤其是投资者的利益,必须保持市场相对稳定和考虑市场的承受力。其次,加强立法和对现有法律的修订。现行证券法不仅将证券行政管理法和证券交易法这两个平行而调节不同法律关系的法律内容合二为一,而且在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规定得过于原则和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现行公司法律规范,对保护少数股东权益和防范多数股东及其派出董事、监事的权利滥用等方面缺乏规定,因此依据现行法律,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就相当困难。通过立法和修订现有法律,加快确立和完善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保护少数股东权益、防范多数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第三,加强法官业务培训工作。证券领域发生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及民事赔偿诉讼,与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相比,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证券业务的法官。为此需加大培训力度,真正造就一批廉洁、公正、高效的专家型法官队伍。第四,探索和建立证券市场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机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在程序上最公正、最规范的,在实体上也是具有强制性的,但诉讼程序毕竟复杂、周期长,且成本高。为了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迅速、有效地得到保护,建议借鉴国际上成功做法,在加强司法机关介入证券市场法治化管理的同时,在证券业中建立相应的仲裁或调解机构,使大量的证券民事纠纷在诉讼前得以消化,及时有效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从中国上市公司的一系列案件,到近来美国接二连三暴露的企业丑闻,从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到去年以来肆虐南美的金融动荡,有关经济安全、金融安全的问题开始为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所重视。“美国有人评价自己说,‘9·11’不会毁掉美国,但企业内部造假事件可以毁掉美国。我想这不无道理,‘信任危机’是最可怕的。所以,无论从国内状况还是从国际形势看,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方面加大力度是很自然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接受本刊采访时说。(了望新闻周刊:庄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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