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从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高度,深刻认识保障国企改革、维护企业稳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保障意识,及时依法公正审理关系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各类案件,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作用。
通知提出,要继续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对那些因不满国有企业改革,采取暴力手段报复社会、杀害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哄抢、盗窃企业财产以及破坏和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犯罪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要继续从严惩处各种经济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继续依法严惩各种腐败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和企业职工利益。
通知强调,做好民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严格依法审理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参股中发生的纠纷,妥善处理涉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各类纠纷,依法维护企业的经济自主权,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促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对涉及企业和职工利益,尤其是困难企业和职工利益的执行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予以解决。
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积极参与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综合治理。要不断总结涉及企业职工群体利益的案件审判工作经验,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护企业稳定的司法建议,把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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