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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委员丨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放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面孔 央视网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06日 09:42

央视网消息(记者 王静远 视频 彭俊):2018年,周世虹被推荐为全国政协委员,今年是他以全国政协委员身份履职的第七年。

周世虹是安徽省律师协会监事长、合肥市律师协会会长,身上有着法律人的执着。履职全国政协委员七年来,他连续多年聚焦某一问题,并从制度层面提出建议。

2021年,周世虹在全国政协会议期间提交的《商品房销售制度弊端凸显 购房人合法权益亟待保护》提案,被多家媒体报道后登上热搜。此前,他连续4年对商品房销售制度提出建议和提案。

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周世虹呼吁废除“连坐”性规定,引发热议。周世虹表示,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其子女和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予以摒弃。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其子女、抚养人、受其影响的人等就一定会有犯罪倾向、犯罪意图或者犯罪行为。

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中明确规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他人,对涉罪人员近亲属在接受教育、就业、社保等方面的权利进行限制,违反宪法规定。

今年全国两会,周世虹接受央视网记者专访时说,这一年他继续关注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提案、建议。


谈放宽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应兼具人文关怀,保障慢性病患者劳动就业权利”

央视网记者:体检是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您认为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存在哪些不足?

周世虹:我国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各行各业,招聘体检大都采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只要依据该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再优秀的人才也都被拒之门外。现行体检标准制定于2004年,于2016年修订。

随着科技进步和医学水平的发展,体检标准的滞后性日益显现,有些疾病在当时是严重的、无法治愈的,在今天已经完全或基本能够治愈,如部分恶性肿瘤等,未来恶性肿瘤将成为慢性病,事实上如今带病生存、带病工作已经成为常态,因此我认为确有修改和放宽的必要。

过去一年多,有许多慢性病患者给我打电话、发短信、写邮件,希望我能为他们发声。当一个标准将患有不影响生活和工作、能够控制和基本控制的慢性病的群体拒之门外,等于是剥夺了他们的就业机会和权利。

如血压体检标准规定,收缩压高于140mmHg,舒张压高于90mmHg为不合格,就过于严苛,我国成年人高血压患病率为23.2%,患病人数达2.45亿,他们大都可以通过服药控制病情,并不影响生活和工作;再如桥本甲状腺炎,病情发展缓慢,有症状的人较少,且大多数人最终发展为甲减,可以通过吃药控制,通常不会影响正常工作;再比如,多囊肾病是一种遗传性疾病,绝大多数患者在55岁以后才开始出现肾功能缓慢减退,部分患者终身症状很轻,无需治疗;还有,支气管扩张在无症状或轻症状情况下不需要做任何治疗,也被认定为不合格,等等。

作为国家层面的体检标准,其具有强制性、示范性和引导性,应用范围和涉及面极其广泛,同时考虑到劳动就业权利的宪法属性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该标准应该具有普适性,应是最低标准,而不应是选拔性标准。

央视网记者:您提到体检标准应体现人文关怀,这种人文关怀要如何实现?

周世虹:体检标准作为一项由国家制定且广泛适用的规则,应当兼具责任担当和人文关怀。

每个人都要参与,每个人都要发展,每个人都想实现自己的梦想。现行体检标准的实施造成大量就业人群和青年人才不能就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沉重负担;体检不合格群体因病无法就业,客观上又受到社会歧视,更需要人文关怀。如果能让他们就业,自食其力,既可减轻国家负担,又能减轻家庭负担。

据我了解,由于前述原因,这部分群体目前只能选择中小微企业或者自由职业。如果这个群体是社会负担,中小微企业都能接纳、承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则更没有理由将他们拒之门外。另外,随着社保体系的完善,这些群体无论是在机关单位还是在民营企业都有医疗保障,并没有增加额外负担。

我认为现行体检标准应做到三个平衡:一是要兼顾公务员招录需要和慢性病患者群体合法权益之间的平衡,既要达到公务员履职的健康条件,又要保护保障慢性病患者劳动就业权利;二是应与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政策相平衡,不能一边鼓励、支持就业,一边通过体检限制就业;三是体检标准各个条款之间也应保持平衡,体检标准的历次修订都体现了科技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2005年将乙肝病毒携带者修改为合格就是巨大进步,希望社会对不具有传染性、不影响生活和工作的慢性病群体也能有一个平衡的对待。

(人民网 张力洋 摄)


谈严格限制高层、超高层建筑

“既要考虑商业利益,也要考虑长远利益”

央视网记者:今年两会您提出限制建设高层、超高层建筑,您认为高层、超高层建筑存在哪些隐患?

周世虹:依据我国民用建筑设计规范,27米以上建筑为高层建筑,100米以上为超高层建筑。

高层、超高层建筑安全隐患和风险较大,尤其是防火灾难度大,现有的消防设备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高层建筑具有“烟囱效应”,这是指在相对封闭的竖向空间内,由于气流对流而促使烟气和热气流向上流动的现象。发生火灾时,烟气可能通过楼梯间、管道井、玻璃幕墙缝隙等部位竖向蔓延。除了火灾,遇到地震等紧急情况时,应急逃生和疏散难度大、效率低,发生危险的概率更大。

高层、超高层建筑为了防灾、防震、防风、防爆、防撞、防雷等,需要增加大量的建设成本和设施设备,维护成本高。

此外,超高层建筑消耗资源巨大,影响城市生态环境,建筑周边的通风、采光、交通等环境也会受到较大影响。高层、超高层建筑超过使用寿命后,如何拆除以及拆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筑垃圾处理等等,我觉得都将成为很大的难题。

央视网记者:高层、超高层建筑具有节约土地资源的优势,完全限制的话也不实际,针对这一问题,您认为可从哪些方面改进?

周世虹: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拥有超高层建筑数量最多的国家和建设超高层建筑速度最快的国家。2020年4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限制建设500米以上的高楼。2021年9月,住建部相关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强调,超高层建筑的成本、能耗、安全和环境等问题突出,已经背离了新发展理念,必须从源头上进行管理。

不过,住建部等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是超高层建筑,其实27米以上100米以下的高层建筑,在中小城市存在的数量更大,发展速度更快,也迫切需要予以规范和严格限制。实际上,在县城,是否真的需要如此高的建筑?

有的开发商盖高楼,是为了节约土地成本,增加容积率,增加利润。但作为城市规划者,我们除了考虑商业利益之外,更要考虑长远利益,考虑安全风险,这是关乎我们子孙后代的问题。

因此,今年我建议立法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加强顶层设计,通过立法规范城市建筑高度,严格限制建设高层建筑,严格禁止建设超高层建筑。


谈对犯罪附随后果制度进行立法

“建立差异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

央视网记者:您认为我国目前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周世虹:犯罪附随后果是指犯过罪的人及其亲属、特定社会关系人因其刑罚或者刑罚处罚记录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资格限制、禁止或者剥夺等后果。

目前,我国犯罪附随后果的立法,除刑法第37条之一和第188条规定的从业禁止规定和前科报告制度外,涉及到犯罪人本人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有388件。

规定的犯罪附随后果主要有八类,即职业禁止、如实报告义务、禁止或者限制考试资格资质、限制落户、限制信誉或荣誉获得、排除社会保障、限制收养、限制签发护照和出入境等。

有160多部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进行就业、职业限制,其中限制国家机关职业资格26种、企事业单位职业限制19种,包括不能担任法官、警察、仲裁员、企业高管等,甚至不能担任拍卖师、房产经纪人、出租车司机和快递员等。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附随后果不仅适用于犯罪人本人,对于犯罪人亲属及其特定社会关系人在就业、上学、入伍及其他社会活动中也有限制,比如公务员招录、参军入伍等领域。

之前有一个河南农民给我打电话,说他的儿子读的是士官学校,去年毕业后报考部队,结果政审没通过,因为他爷爷(农民的父亲)曾经被派出所关了几小时。士官学校毕业后,如果不进部队,很多工作都不能选择,当不了兵,就只能当保安,无其他路可走。

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中有犯罪附随后果规定外,政府机构、工青妇、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都有对有犯罪记录的人及其亲属和特定社会关系人设定工作、生活限制,犯罪附随后果分散规定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团体、组织文件之中,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自行设定招聘条件,不招收有犯罪记录的人。

对犯罪人本人设置犯罪附随后果是有必要的,这体现了法律的威慑性。然而,目前我国犯罪附随后果设定主体多、种类多,现实中,由于各类主体均有权作出限制规定,一定程度上,造成犯罪附随后果被滥用,变相剥夺了犯罪人本人及其亲属、特定关系人的劳动就业权利和个人发展权利,社会影响巨大。如此一来,既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也有违罪责自负原则,同时也变相要求犯罪人之外的人为犯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央视网记者:去年您的相关提案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在此基础上,今年您针对犯罪附随后果的完善,又提出了哪些新的建议?

周世虹:去年报道发出后,这一群体非常多人给我写信,这是我当政协委员这么多年来,第一次因为提案收到这么多来信,这也从侧面说明相关社会需求是巨大的。

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其发布的备案审查典型案例中明确规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担,而不能株连他人,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权利限制违反宪法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自查自纠,防止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等。

2024年1月,“法工委就涉罪人员近亲属受限制规范进行合宪性审查”被列为中国人民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一。

然而,关于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目前仍需要以法律条文予以规制。因此,今年全国两会,我建议要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立法。

其一,全国人大应尽快启动对犯罪附随后果进行立法。对于涉及行为人相关权利尤其是宪法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应当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对犯罪附随后果的概念、范围、类型及相关制度进行统一规范,以实现犯罪附随后果法律化、体系化;明确禁止各级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行业组织擅自设立犯罪附随后果。

其二,要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规定前科消灭期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前科消灭,无需履行前科报告义务,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对其实施任何犯罪附随后果。

其三,建立差异化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对于重罪设置犯罪附随后果。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仅对与其犯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工作、特定职业设置限制;对判处拘役以下刑罚的微罪不适用前科报告制度,司法机关不得公开或接受犯罪记录查询。对于过失犯罪设置轻于故意犯罪的附随后果,职业限制仅限于其犯罪行为所涉及的职业。针对上述所有的犯罪附随后果均设置一定的期限,并建立权利恢复及权利救济制度;达到一定期限,不再作出限制。

其四,对犯罪人亲属及其特定社会关系人一般不设置犯罪附随后果,仅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等特殊犯罪设置职业限制。

编辑:黄佐春责任编辑: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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