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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台办:台胞与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

中国新闻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9年01月16日 11:01 A-A+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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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6日电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16日表示,台胞在大陆工作、经商,与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一说。

  资料图:马晓光。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

  在当日的例行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月1号颁布,台有关方面称,大陆在新税法当中纳入了反避税的规定,如果台胞是以在大陆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话,可能会被认定为“税收居民”,这将使大陆的台商具有较高的风险,请发言人评论一下。

  马晓光表示,据了解,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增加反避税的条款,是一项普适性的税收政策,这些规则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包括在台湾地区的税收立法中,普遍存在。

  马晓光强调,台胞在大陆工作、经商,与港澳同胞享有相同的税收义务和权利,不存在所谓“较高风险”一说。

  关于台胞台商关心的新税法相关问题,马晓光再次说明:一是台胞在申请居民居住证时的“合法稳定住所”,并不等同于个人所得税法上所说的“有住所”,台胞在大陆有合法稳定的住所,但因为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以后,返回台湾的,原则上视为“无住所”的个人,不据此认定为大陆的税收居民。

  二是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延续并优化了原税法实施条例中的优惠政策,对无住所个人来大陆境内短于6年者,对其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

  三是此次改革全面实施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提高了起征点,调整了税率表,增加了专项的附加扣除,进一步减轻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就业和生活上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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