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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6月27日讯 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规定,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有的常委会委员建议延长涉及国有资产等法定评估业务的档案保存期限。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