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草案今天继续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对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予以进一步明确。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应妥善处理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属于应当保密的事项,应当严格保密;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应当公开。新修订草案在第四条第二款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原修订草案对互联网和电信运营商、服务商发现、报告和删除利用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义务作了规定。新修订草案增加规定: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原修订草案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界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即主要是督促指导发生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新修订草案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密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原修订草案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新修订草案增加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责编:王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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