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祺舜
心理学烟酒僧,坚持客观中立的批判性思维,投身科普的革命之路。

现在流行用“精神病”脱罪?没那么简单!

  你在愤怒中消耗着自己,你用舌头讲话,却伸出一把冷剑,讨论你的复仇之梦。

  ——荣格

  前言

  五四青年节,本应是一个举国青年欢庆的节日。但是在2016年五四青年节的中午,有关四川师范大学杀人案的最新消息披露出来: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布,疑犯滕某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为“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负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做出这份鉴定报告的是四川华西法学鉴定中心。根据律师的说法,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就是限制行为责任能力,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这一切的一切,是不是有些似曾相识?

  2015年9月,北京男子陈某要求父亲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遭拒,持刀杀死父亲,砍伤母亲。案发后,陈某为了逃避处罚曾装精神病,以致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被治疗23天后,他坦白装病事实,重新鉴定后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9月6日,南京交管部门就“6·20”宝马肇事案发布通报,称该事故肇事司机王季进经权威机构鉴定,其在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很多人由此发出疑问:现在是不是都流行犯法后用各种“精神病”脱罪?

  抑郁症到底是不是精神病?

  抑郁症又称抑郁障碍,以显著而持久的心境低落为主要临床特征,是心境障碍的主要类型。临床可见心境低落与其处境不相称,情绪的消沉可以从闷闷不乐到悲痛欲绝,自卑抑郁,甚至悲观厌世,可有自杀企图或行为;甚至发生木僵;部分病例有明显的焦虑和运动性激越;严重者可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每次发作持续至少2周以上、长者甚或数年,多数病例有反复发作的倾向,每次发作大多数可以缓解,部分可有残留症状或转为慢性。

  抑郁症其实属于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的“精神病人”范畴。抑郁症患者最最严重的表现是自杀,但它又有扩大性自杀和曲线式自杀两个极端表现。

  所谓扩大性自杀,是有的抑郁症患者觉得自己活不下去了,但想到自己的儿女活在世上也很累,就想把自己的儿女带走,这是典型的扩大性自杀。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抑郁症患者自己想死,但他没勇气自杀,他就去杀别人,认为警察抓起来就把他枪毙,这种属于曲线式自杀。

  如果真的是抑郁症患者 有没有自主能力和思维模式?

  虽然抑郁症患者确实有可能产生对自己或者他人的暴力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抑郁症患者都有暴力行为。

  虽然同样都被归到精神病的行列,但是抑郁症患者和精神分裂患者不同,抑郁症患者有自主能力,可能患者在情绪上有时无法控制自己,一件很小的事情都会激怒他,但他是有思维模式的,不会因此失去判断能力。

  从滕某花时间去购买凶器并将被害人骗到无人的教室的这一系列行为来看,他有一个精心的策划,既有较长的准备时间,又想办法保证行凶过程的顺利,因此滕某在作案时应该不属于失去理智和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的情况。即便他可能会受到抑郁症的部分影响,但是应该也没有直接的关系。

  同时,根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也提出了相似的观点,她认为患病和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重要的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能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这个案件中,滕某用自己当日购买的菜刀将被害人杀死,还是把被害人叫到自习室进行杀人,说明当时他是有意识和有思维活动的。”因此,抑郁症不能作为判断滕某责任能力的唯一依据。

  李玫瑾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有无责任能力的判定,不能以病的症状来判定,而应该以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指向,准备程度以及作案方式来判定。“我认为这个鉴定不应该影响最后的法院判决。”

  鉴别精神病 其实还真的挺难

  说说现在很多人的质疑吧,他的精神病到底是不是装的?这得先从精神病的诊断说起。

  精神病的诊断与身体疾病不同,除由器质性病变造成的精神病外,大部分精神疾病是无法通过化验、影像等手段鉴别的,主要靠专业医师通过患者的症状,配合量表测验、心电图等手段,进行判断。这个过程就是“精神检查”。

  1972年,斯坦福大学心理学教授戴维·罗森汉做过一个著名的实验,他安排9位正常人假装精神病人前往美国各家精神病院就诊,就诊期间的表现和平常毫无差别。

  结果,他们中有8人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人被诊断为"躁狂抑郁症"。

  到如今,精神病的鉴别手段虽然有了进步,但没有发生质的改变,鉴别精神病依然停留在症状层面,有一定的主观性。“精神检查”检查的是“精神”,毕竟不像验个血、做个CT那样客观直接,精神上的病变完全可以靠“演技”。

  假装精神病 其实也没那么容易

  既然精神病鉴别靠症状判断,那么在医生面前装疯卖傻,是不是就会被诊断为精神病呢?当然不是。原因如下(精神科的医生们可都是久经沙场):

  第一,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是一个专门的学科,参与司法鉴定的专家都是从业5年以上的资深人士,一般的装疯卖傻很难逃得过他们的法眼。

  第二,鉴定精神病时,"诈病"是一个重要的测试项目,尤其是当存在装病的动机时,就会愈发重视鉴别诈病。许多测验题目都可以判断是否装病,除非专业人士,普通人很难辨别这些题目。(具体测试内容不能透露,否则人人都能装病了)

  前面说的心理学教授罗森汉还做过另一项实验:他对某精神病院宣称,自己将派正常人假装精神病去该院就诊。一年后,该精神病院称罗森汉至少派来了41名假病人。但事实上,罗森汉一个人都没有派。

  从这一实验可以看出,精神病的鉴别与医生的预期有关,如果医生认为你有装病的动机,就会倾向于做出装病的判断。而接受司法鉴定的精神病,当然都有装病动机——逃脱法律惩处。

  第三,司法鉴定精神病的一个重要的依据,是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史。如果一个人之前从来没有精神病,却在违法时突然发病,那么很难被鉴定为精神病。

  即使你装“精神病”成功 也不代表万事大吉

  尽管存在以上种种困难,但如果你精通心理学或者得到“高人指点”,且有精神病记录,想瞒天过海假扮精神病,也并非没有可能。

  但假扮精神病成功后,就能逍遥法外万事大吉吗?并不是。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犯罪,才能免于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即使是免于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也不会完全自由。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听说受害人家属将要申请重新鉴定,事件的后续,让我们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