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德把同为阿里系的滴滴告了!今年2月,高德公司认为“滴滴”伙同高德公司内部高级经理拉拢掌握核心机密的六员工跳槽,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以侵犯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滴滴”公司,索赔总计7500万元。
近年来,科技公司在相互竞争中频繁上演人才挖角大战,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今年年初,迎来自1993年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来首次大修,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类型很多,有传统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其他特殊表现形式。此次高德软件公司提起的诉讼一共8起,其中7起都与公司高级经理胡先生及另外6名工程师的集体离职有关。高德公司诉称,他们发现胡先生从高德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加入与高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滴滴”公司,此外胡先生还利用职务便利与“滴滴”方面劝诱公司另外6名高级或资深工程师跳槽“滴滴”。 这些资深员工掌握高德公司商业秘密,部分人在离职前还大量拷贝了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被干扰和破坏,侵害了公司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这件事不禁让人想到今年一月曾闹得沸沸扬扬的华为通报6名中高层携带内部资料至乐视、酷派等公司的闹剧。虽然最后以澄清收尾,但科技企业间,有关技术、研发、市场以及相关核心人员之间的那些事儿,总有些不足为外人道的意味。
在高德滴滴的案件中,初看我们大概觉得高德占理稳赢,然而细品之下恐怕还真是不乐观。我们可以理出几个关键词来,譬如“竞业限制期”“工程师”和“商业秘密”。先从最简单的“竞业限制期”来说。在互联网、高科技等行业中,通常公司会要求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目的在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然而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罗列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这个“竞业限制义务”一旦员工违约,属于劳动争议,并不代表员工必然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科技企业中,“工程师”和“商业秘密“往往密不可分。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之一。
高德要想将这一状告下来,就必须要举证离职员工在加入滴滴前后,存在将其掌握的相关商业秘密不当地披露给滴滴公司,或者已经用于滴滴相关产品或技术的研发。然而,现实中由于技术研发等行为非常隐蔽,实际损失难以估量,取证非常困难。
所以说,高德这一诉,前景并不怎么明朗。我们现在常说互联网和科技公司乱象多,大抵上是源于产业和技术的发展过快,而相关法律及行业自律未能及时完善健全所致。“互挖墙角”的戏码在未来到底是会愈演愈烈还是会有所收敛,能挖出赔款还是挖出一地鸡毛,除了时间,或许只有即将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能给出答案了。(文/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