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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致5死4伤醉驾案公审 张明宝流泪大喊对不起

 

CCTV.com  2009年11月28日 04:1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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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痛哭道歉离开法庭。 徐高纯 摄

  张明宝流泪大喊“对不起” 受害人家属痛斥“太迟了”

  庭审现场6组证据勾勒出案发细节,张明宝

  昨日上午9:30,制造了震惊全国的“6.30”醉驾惨案的张明宝在南京中级法院受审,南京市检察院对张明宝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庭审中张明宝对自己的行为基本未作辩解,承认所犯罪行,只是痛哭流涕地请求受害人家属原谅。他的忏悔未得到在惨案中不幸身亡的康伟东、郑琳父母等受害人家属的原谅,控制不住悲愤情绪的受害人家属在法庭上几次出声痛斥。辩护律师认为张明宝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最高刑是7年。张明宝将如何量刑?检察官未提出具体量刑意见,只是请法院依法判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结束,未当庭宣判。

  双方家属

  都参加了旁听

  开庭时间是上午9点半,8点20分,记者来到南京中院门口时,部分受害人家属已在寒风中等候多时。其中有两名神情悲怆的老人,正是在车祸中惨死的孕妇郑琳的父母,57岁的郑传润和55岁的袁振英。郑琳的公婆、康伟东的父母也来了,由于康母日前不慎跌伤腿,需坐轮椅,所以提前从特殊通道进入法庭了。此案受到了全国几十家媒体的关注,不仅南京几乎所有的媒体都派了众多记者到场,还有不少中央和省内外媒体记者,由于旁听席座位有限,还有不少媒体记者没有能拿到旁听证。进入不了法庭,他们就在庭外采访受害人家属等人。还有不少市民自发前来,家住明月港湾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不认识死者,但是事情发生在小区附近,他对此事极为关注,对康伟东郑琳的父母充满了同情:“孩子都走了,两家老人怎么办啊,太悲惨了。酒后驾驶真是害死人。”

  进入法庭后,记者没有看到张明宝的家属。要开庭前,在旁听席的后排出现了一位神情忧郁的妇女,记者认出,她就是张明宝的妻子。

  上午9点30分,审判长沈晓蓓宣布开庭。两名法警将身穿黄色犯人服、戴着手铐的张明宝带上法庭。相比于5个月前,现在的张明宝面色灰暗浮肿,看上去苍老了不少。他轻轻扫了一眼旁听席,旋即移开目光,径直走到被告席。当张明宝出现在法庭上时,受害人家属露出愤怒的神情。

  庭审特写

  张明宝突然冲旁听席大喊“我对不起你们”

  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张明宝的情绪基本稳定。从他回答法官及公诉人讯问时的表现可以看出,他的悔罪态度还是不错的。另外,整个庭审过程中他一直低着头,神情悲伤,语气低沉。

  最后陈述时,张明宝首先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我要向受害人家属说一声对不起,我确实不是完全故意的,真的……”说到这里,张明宝语气发颤,哽咽出声。在此之前,公诉人与他的辩护律师就“故意还是过失”进行了激烈辩论,大概是受此影响,张明宝用了“不是完全故意”的表述。

  张明宝说,开庭前他在看守所一夜没睡,连夜写了份稿子,想拿出来读。法官说,书面材料庭审结束后交给法庭,现在简明扼要地陈述一下想法就行。张明宝顿了顿,再次向受害人家属道歉,“我给受害人家属带来了不可弥补的损失,我非常非常愧疚。我想以我的事情告诫所有的开车人,大家一定要以我为诫,开车别喝酒,喝酒就不要开车。”

  张明宝的最后陈述很简单,大概只说了两三分钟,一半内容是向受害人家属道歉,另一半则是哀求法院对他从轻判决。张明宝说,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承认,希望法院念在以下三点,对他从轻判决。一是事发至今,他的悔罪态度一直很好,也在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二是,他以前一贯表现良好,是个合格的公民,从来没有危害过国家和社会;三是,他工作兢兢业业,为国家社会创造过财富,做出过贡献。

  说这段话时,他有点“抖抖豁豁”,几乎带着哀求的意味。最后,他说:“希望法官看在以上三点,对我有个好印象,让我早日回归社会,再创财富,再去进一步补偿受害人。”

  在被带出法庭时,张明宝回头对旁听席大喊“我对不起你们”,痛哭着离开了。

  受害人家属:他就是“刽子手”

  旁听席上除了媒体记者、市民代表外,还有不少受害人家属。郑琳的父母和康伟东的父母都来了,四位老人紧挨着,坐在旁听席北侧后排,神情悲怆。在他们旁边,坐着一名年轻男子,是受害人汪云水的儿子汪先生。

  昨天上午,这些家属第一次见到“杀害”自己亲人的刽子手,他们的悲痛和愤怒可想而知。庭审开始前,记者看到康伟东的母亲郑翠红坐在旁听席默默流泪,心中不忍,上前安慰她。老人告诉记者,从事发到现在,儿子、媳妇和未出生的孙儿的身影无时无刻不在她眼前晃悠,她内心悲痛难忍,真的熬不下去了。20多天前,她恍恍惚惚地摔了一跤,腿摔坏了,刚在鼓楼医院开了刀,早上还是坐轮椅来的。

  考虑到受害人家属身体状况不好,情绪波动太大可能出现意外状况,法院特意安排了医生在庭外值班。开庭前,主审法官还过来安慰郑家和康家的四位老人,提醒他们在庭审中控制情绪。郑翠红咬着牙说,她会忍住,坚持住,一定要看着刽子手受审。

  庭审中,每当郑琳、康伟东被撞的瞬间被提起,记者总忍不住回头望望四位老人,怕他们撑不住。只见他们低着头强忍悲痛,肩头一颤一颤的。

  张明宝的眼泪和道歉,在受害人家属的剧痛面前,显得如此苍白。庭审结束时,张明宝犹在道歉,郑琳的母亲袁振英和康伟东的母亲郑翠红终于忍不住怒吼出声:“你的对不起说得太迟了!从我孩儿死到现在,这么多天了,你现在才说对不起?!”张明宝痛哭出声,他扭过头冲两位悲痛欲绝的母亲说:“我也没办法,真的对不起,对不起……”

  张明宝被带离法庭后,郑母、康母喊着惨死孩子的名字,抱头大哭,郑父和康父也老泪纵横,此情此景,令人心碎。

  律师减罪辩护惹怒受害人家属

  庭审中,张明宝的辩护律师提交了好几份证据,证明张明宝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所有辩护,检察官迅即反驳,有的更激怒了旁听的受害人家属,使得他们忍不住高声责骂。法官不得不多次提醒旁听人控制情绪。

  辩护律师出示被撞伤的西瓜摊摊主王某和李某与张明宝达成的谅解协议,表示希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张明宝的处罚。还有包括张明宝邻居的证词,证明张明宝平时为人真诚热情,工作踏实勤奋,关心社区工作,关心家庭,是个好公民,没有劣迹。但检察官反驳说,这些材料并不能为张明宝起到任何一点开脱,实际上,不少受害人,如康伟东与郑琳的父母就提交材料要求严惩,还有不少市民甚至希望对张明宝处以极刑。因此,判决不应该受此影响。

  辩护律师指出,张明宝肇事的那条道路缺乏相关安全设施,道路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检察官认为这个理由很荒唐,不能睡不着怪床歪,难道贪污犯能指责制度缺陷吗,难道强奸犯能以被害人衣着暴露为减责理由吗?

  辩护律师忠于职守地进行辩护,张明宝是酒精肝病人,醉酒后控制力比健康的人要弱。但检察官迅即指出,张明宝有酒精肝这种病,更应该注意不能酒后驾驶。律师又说,张明宝曾有见义勇为的行为,听到“见义勇为”四个字,郑琳的母亲忍不住怒斥这是“屁话”。而法官也打断这位律师,称张明宝有无见义勇为与本案案情无关。

  随后,检察官也明确表示,这些所谓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情,也不能证明张明宝具有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因为张明宝是个好居民,好父亲,与他犯罪量刑无关。

  “故意”还是“过失”

  ■法庭激辩

  检察官认为,张明宝明知酒后驾驶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罪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庭审中,张明宝大多数情况都是低着头,对检察官的指控基本不持异议,其辩护律师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表示认可。但是辩护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而张明宝应该以刑法115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此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如果以此款定罪,张明宝最多判7年徒刑。他认为张明宝并不希望撞人,只不过自认为经常喝酒开车都没事,这一次也没事,因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且,张明宝没有仇视社会和社会公众的故意。

  对此,检察官迅速予以反驳,指出如果张明宝醉驾希望撞到人,故意撞人,那就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了。张明宝虽无撞人的故意,但他明知酒后驾驶是违法的,是存在危险的,却还是酒后驾驶,实际上是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因此属于故意犯罪里的间接故意。而且,从来没有一条法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须以仇恨社会为条件。

  检察官提醒辩护律师注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存在明显差异,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一后果;但本案中,张明宝在第一次撞人和第二次撞西瓜摊时都有意识,此时,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成立的基础已经丧失,张明宝显然不适用“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且,此时,他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前行,放任了危害结果,显然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如何量刑

  “酌情考量”是未知数

  检察官对自己的观点提供了法律支撑,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发布稿指出: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文中特别提到“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一位律师表示,依据该司法解释,张明宝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似乎没有多大问题,但如何“酌情考量”还是个未知数。

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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