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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老大制1.2吨毒品获死缓 检察院抗诉改判死刑

 

CCTV.com  2009年11月27日 06:1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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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老大判轻了 检察院抗诉改判死刑

  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 全省检察机关今年1—10月共抗诉案件103件

  组织团伙开设制毒场所,制出1.2吨氯胺酮,并拥有枪支弹药,31岁的夏志军被判处死缓。然而公诉此案的检察院认为判罚太轻,为此提起抗诉。四川省检察院受理此案后,支持抗诉。省高院采纳建议,撤销原死缓判决改判对夏志均执行死刑。昨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方面取得的最新进展,今年1—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抗诉案件103件,夏志军案是这些案件中的一起。

  案由:组织制毒判死缓

  2007年初,仁寿县男子夏志军认识了一个社会上的朋友,从其处购买了制毒设备、原料及配剂,并学会了制毒技术,夏志军随后向朋友何某全传授了制造氯胺酮的工艺流程。之后,他又安排何某等人生产氯胺酮,自己则负责出资和销售。

  何某在成华区龙潭乡租赁了一处闲置厂房作为制毒场所,又找人运来13箱原材料,雇佣7名工人开始制毒加工。从2007年4月底至2007年12月止,夏志军组织的这个制毒工厂,共制作了氯胺酮1.2吨。除此之外,加工厂还拥有具有杀伤力的两支手枪,以及数十发子弹。2007年12月,公安机关将夏志军抓获。2008年9月2日,一审法院对夏志军作出判决,判处夏志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抗诉:累犯认罪态度恶劣

  一审宣判后,公诉此案的检察院认为原判对夏志军量刑畸轻,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检察院阅卷后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决定支持抗诉。

  省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指出,夏志军在共同犯罪中不仅组织、指挥,是主犯,而且是累犯,认罪态度极其恶劣,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双重处罚情节。夏志军组织制毒,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其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合并执行死刑。

  今年7月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的死缓判决,改判夏志军犯制造毒品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非法持有枪支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次成功的抗诉是四川省检察机关今年来103起抗诉中的一起,并且抗诉意见也被法院采纳了。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昨日,四川省检察院通报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书面提出纠正审判活动违法意见103件,同比上升3.0%,同期法院审结73件,采纳抗诉意见53件,采纳意见率为72.6%。

  除加强对裁判不公、执法不严的案件加强抗诉,四川省检察院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方面还作出了许多工作,包括制定了非抗诉刑事监督工作办法和强化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公诉案件458件,同比上升4.8%。

责编: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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