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好心人出了主意,陶中友也被顺利指定为女儿的监护人。绝望再次变成了希望,陶中友想,只要他出个证明文件,同意让女儿为哥哥捐肾,陶永利就有救了。可是,法律的红灯再次亮起,不允许。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必须遵循有利原则,不能存在任何潜在的风险和损害。
采访中,陶小红告诉记者,她很想给哥哥换肾,虽然她的表达含糊不清,但是记者能够体会到她疼爱哥哥的心情。“给哥哥肾,哥哥肾” 你愿意给哥哥捐肾吗?“我愿意”
一边急需换肾,一边却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不换肾陶永利可能随时离开人世,换肾又是法律所不允许。《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八条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制定的初衷又是什么呢?
律师:肾脏无疑是一种稀缺资源,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利益空间,如果法律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捐献,那么巨大的利益诱惑的面前,有人会铤而走险,由此导致的后果是非常可怕难以控制的,因此不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是合理合法的,也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
采访中,情与法一直困惑着我们。于情,一个鲜活的生命在即将得到生的希望时却遇到了无法逾越的障碍。于理,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每一位公民都必须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据了解,2007年5月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形势有了极大改善,但目前突出问题仍然是可供移植器官的严重短缺。如何尽快建立不仅符合我国国情,又能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体器官来源途径,是当前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能否良性发展的关键。我们衷心希望陶永利能够找到救命的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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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