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银行失误狂取241笔总数一万多元,银行已经打来电话,请她去谈谈,但她却执迷不悟,结果,错过了这个唯一可能逃避惩罚的机会(本报7月30日曾作报道)。昨天,被称为南京“女许霆”的李玉(化名),被南京下关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全部赃款。
[案件回放]
一夜狂取241笔“倒”出1.2万多元
李玉今年31岁,南京人。初中毕业后,李玉就混迹社会,从没找过正经工作,染上一身恶习。1997年,李玉就因卖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第二年,她又因贩毒被拘役四个月;2006年,她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劳教一年六个月。
去年12月18日下午,李玉去银行取钱,要取的数目是350元。回家后,她从钱包里拿钱时,发现竟然是400元。一时间,李玉有点缓不过神来。想了半天,李玉终于明白过来,肯定是银行的ATM机出问题了。李玉想,自己要是再去取,会不会再多给50块钱呢?这个想法让李玉心里痒得不行,她决定等到晚上再去银行试试看。
去年12月19日零点,李玉赶到了下午取钱的银行。她在自动取款机上输入取款额250元,出钞口吐出300元。由此,李玉发现了规律,只要带有50的数目,吐出来的肯定多50元。随后,李玉不停重复着这样的操作,银行卡里的钱取光后,她甚至骑着车赶到附近另一家银行,把钱重新存到卡里,不厌其烦地重新来过。最后,她取款241笔,倒腾出12000多元。
但银行第二天就发现了这个错误。原来,银行在取款机上50元的出钞档上放了百元大钞,所以吐出来的都是100元。当天,发现这种情况的还有一个市民。银行在发现错误之后,立即通知了李玉和那位市民,那位市民把钱还了,而李玉在接到电话后,却置之不理。
今年6月20日,李玉在下关一超市偷洗面奶、牙刷等物被抓获,一比对,发现她正是银行报案所说的人。据李玉供述,钱都被她拿去还信用卡了。
[庭审现场]
自称取钱时不知广州“许霆案”
取钱时也曾感到害怕
昨天上午9:30,李玉被从看守所送到了下关法院的临时羁押室。记者眼前的李玉个子不高,留着一头短发,看上去并不像个有这么多问题的人,面对记者的相机镜头,她甚至显得有些羞涩。记者问李玉,在取款机上取钱的时候,知不知道一个叫许霆的人,李玉摇摇头说不知道。李玉还告诉记者,取钱的时候,她也曾感到有点害怕,也曾担心被银行发现。但她转念一想,就算被抓到了,大不了把钱还给银行就行了。
南京下关检方认为,李玉在自动取款机上连续多次取款,其取款的方式、数额、持续的时间均能反映其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出错之机,非法获取银行资金,与储户正常、合法的取款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以此罪名对李玉提起了公诉。
庭审结束后,李玉告诉记者,男友在浦口买了房子,年底就能拿到,两人已经准备结婚,但现在估计肯定是分手了。
认罪态度好认定为“从轻”
“许霆案”的量刑曾经引起过极大争议,那么李玉是如何量刑的?
检察官认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玉盗窃取款机的行为显然触犯了该条规定,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李玉在法庭上能如实供述,可以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文中当事人为化名)通讯员 关研 记者 罗双江
ATM非法取款三种罪
利用ATM机实施犯罪的新情况不断呈现,但犯罪构成一直存在争议。2006年,许霆被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后,引起社会广泛争议,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对于这一类案件,南京建邺区检察院李勇检察官分析了构成犯罪的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形,不正当使用真实的卡和密码在ATM机上取款,一律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情形,使用虚假的卡和密码或其他不正当指令,在ATM机上取款,一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情形,利用ATM机本身出错取款,视情况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如果取款人并不知道机器有错误而取款,在银行要求退还而拒不退还的情况下,达到数额标准的,构成侵占罪。而当行为人发现机器出错后,恶意多次取款,则构成盗窃罪。
相关链接:
责编:彭伟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