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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生子告异母兄弟索百万财产 律师称维权要趁早

 

CCTV.com  2009年10月17日 05:17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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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生子告异母兄索百万

  本报讯 (记者胡利)李娟与富翁原某非婚生下一子,叫原园(化名)。一天,原某和李娟签订协议,同意将自己财产的30%拿给原园做生活费。但原某因病去世前却留下遗嘱表明,把财产都留给自己与正室生的长子继承。无奈,李娟母子把长子诉至法院索要财产,结果被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李娟母子不服,再度把长子诉至法院。昨日,此案在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同父异母兄弟庭上争财产

  李娟和原园是母子关系,由李娟与有妇之夫原某非婚所生,原园今年11岁。原某去世以后,李娟却没有拿到本来和原某协议确定的财产。为此,原园和李娟一起把原某长子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将原某的正室同时追加为被告。

  原园、李娟诉称,原园系原某非婚生子的事实,原某生前是确认的。2002年1月14日,李娟与原某互签“协议书”约定原园可以获得原某个人财产的30%。因此,他们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将遗产的30%支付给他们(暂计100万元)。

  原某长子辩称,原某已死亡,不能确认原某签名的真实性。他认为协议不具备合同法所要求的合同必备条款。正室补充说,财产属于她与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个人财产。

  法院: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并非原园、李娟所称的合同,协议实际上应视为遗嘱。法院还认为,立有数份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告:协议不等同遗嘱

  一审判决出来之后,原园和李娟都表示不服,遂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再次上诉。他们认为,在签订“协议书”的时候,原某和李娟都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协议。协议在性质上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合同之债。

  他们表示,遗嘱是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自己的财产,以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可以单方变更或撤销,合同如果要变更或撤销需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一审法院将双方协议认定为单方意思表示的遗嘱,显然是错误的。

  原某去世后,合同之债应当由财产受益人代为履行。原园和李娟的委托律师在昨日的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原园出生证、平时生活照,乃至“协议书”等证据。

  被告:协议属无效合同

  被告委托律师在昨日的庭审中表示,经仔细查看,原园出生证上留下的原某的身份证号码,与原某实际的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他们对此存疑。李娟、原园和原某一起游玩的照片中,虽有原某本人,但他们对整个照片的真实性也产生怀疑。

  这位律师还表示,原某是没有财产的,财产都是其原配夫人的,公证书上的财产是夫妻俩共同的财产。同时,他们也认为“协议书”不是遗嘱,而是一份合同,但属于无效合同,因为原某个人无权分配家庭财产。

  非婚子女维权要趁早

  律师王旭阳说,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父母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学习和生活的费用,直至负担到孩子成年独立为止。而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非婚生子女的生活却得不到保障。特别是父母有一方去世以后,非婚生子女想维权往往得不到别的兄妹支持。

  王旭阳表示,非婚生子女维权要趁早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一是通过生父母以文书的方式确认自己的身份;二是保留所有与生父母生活的照片;三是通过合同或遗嘱明确自己应得的财产;四是要求生父母先立一份有关财产继承的公证遗嘱;五是通过文书明确自己应得的财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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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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