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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洗衣合同”国庆将启用 删除洗坏不赔条款

 

CCTV.com  2009年09月29日 03:59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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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洗店“概不负责”条款被剔除

  洗染行业规范性合同10月1日启用

  本报讯(记者王志新 通讯员刘婕 罗仙莉)昨日,市工商局与武汉洗染行业协会推出《武汉市洗染服务凭证(协议)》示范文本,干洗店“概不负责”的霸王条款被剔除。

  据了解,全市洗染业有大小门店5000多家,每年发生消费纠纷5万余起。今年3月,市工商局委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分局与汉网联手,广泛征集民意,经过10余次修改后推出示范文本,并于10月1日起启用。

  新旧合同规定有五大“变脸”之处:

  【变化一】

  新规定:顾客发现洗衣单遗失后及时告知洗衣店,告知前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由顾客承担,告知后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由店方承担。

  旧规定:由于取衣卡或洗衣单遗失而发生的冒领,洗衣店概不负责。

  【变化二】

  新规定:店方工作人员对顾客送洗的衣物予以检查,并告知顾客在洗涤过程中因自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或曾经水洗而引起的起泡、变形等不良洗染效果后,请顾客核对签字认可,告知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店方负责。

  旧规定:洗涤过程中,因衣物原有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或曾经水洗而引起的起泡、变形等,洗衣店并不负责任。

  【变化三】

  新规定:顾客在送衣时,将衣物上的装饰品及兜内物品取出。

  旧规定:送洗时将衣物上的装饰品及兜内物品取出,否则造成的损坏或丢失,洗衣店概不负责。

  【变化四】

  新规定:店方将洗好的衣物免费保存30天,顾客超过约定期限7天后仍未取件的,每件衣物每天收取一定的保管费,但最高不超过保值金额的50%。

  旧规定:洗好的衣物,店方保存30天,超期造成的损失,洗衣店概不负责。

  【变化五】

  新规定:因店方原因而引起衣物损坏丢失,店方根据保值金额给予一定赔偿,没有保值的,根据顾客提供的购物票据,按一定比例的折旧率予以赔偿。不能提供票据的,参照当前市场价格,按照一定折旧率予以赔偿。

  旧规定:因洗衣店操作不当引起衣物的损坏、丢失,洗衣店根据情况,以洗衣费10倍以下的价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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