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法院获悉:(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下达的终审裁定,已驳回柳州市商贸控股公司原总经理秦茂林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的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秦茂林于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商贸控股公司下属授权经营企业的改制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财物,累计受贿金额76.8万元。今年3月,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秦茂林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随后,秦茂林提出上诉,认为他在企业改制中,支持、帮助企业改制是自身职责,虽然有关人员送钱,但并没有承诺收钱才办事;有些节日收礼也属于人情往来,不算受贿。
自治区高级法院对此案延期审理一个月。高级法院认为,秦茂林在接受下属企业所送大额礼金时,与其所处工作地位、职务行为相关联也是明知的,其“收钱”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由此,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杨建林 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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