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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入法,昆明破冰意义大

 

CCTV.com  2009年08月14日 11:0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者将被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即将出台的《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的这一条款,近期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关注。

  有关专家认为,将“文件支持”转为“法律支持”的舆论监督,有利于新闻改革与创新,促进社会健全发展。

  破冰之举:舆论监督进入地方法规

  2008年以来,昆明市实行多项措施对舆论监督予以重要支持。例如《昆明市行政效能新闻监督制度》明确“若拒绝、干扰和阻碍监督,以及对新闻监督有关人员打击报复者,将视情节给予问责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再有《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推动工作落实的决定》中提出“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情况的舆论监督,对有错不纠、拒不接受监督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等。

  今年初,媒体报道昆明松华坝水源保护区内有人大面积毁林开荒,引起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注意。该院派员介入后发现了个别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于是进行了查处。

  “这只是其中一例。”昆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滕丽介绍,新闻舆论监督在昆明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中一向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院把新闻报道作为重要线索,派员了解其中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等情况。

  7月21日,《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开始征求意见。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舆论监督内容进入地方法规条款,广大网民、新闻媒体对此纷纷发表评论,多数人表示赞成,也有持怀疑态度者。“从此事的关注度,可看出当前群众参与监督的愿望极为强烈。”《生活新报》记者温星认为,党的十七大要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舆论监督的本质就是群众通过媒体对公共事务进行监督,随着新兴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加上传统媒体的改革步伐加快,舆论监督迫切需要法律的保障。

  “以前,这样的保障不能说没有,但只是理论规定的笼统权力和文件赋予的原则性权力,力度是不够的。”

  据温星分析,政府文件中保障舆论监督的条文不时可见,但这是一种小范围、内部的规范,其能否落实带有一定随意性。他说:“我当了这么多年记者,采访多次遇到过阻碍,这就很能说明问题。这次昆明市把‘文件支持下的舆论监督’转为‘法律支持下的舆论监督’,这种法规保障顺应了群众对于知情权、监督权被保障的强烈意愿,因此受到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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