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背景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复杂的证据问题;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和刑事诉讼,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许多方面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和修改后的一些国内法律,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都迫切需要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
推进情况
启动
1990年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作了开创性的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证据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上述规定中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简单、不易操作。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司法审查的核心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进行审查。这也成为制定系统、详尽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良好契机。
规范
在总结各地行政诉讼证据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发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一共有80条,分别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措施
《证据规定》的内容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强调了被告的举证责任。通过对被告举证责任的具体解释,再次强调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视为被告没有相应证据,对处于弱势的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明确、更清晰。
二是完善了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举证期限。举证责任规定最大的变数在于不再强调原告的举证责任,而仅规定原告提供证据的责任,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明确举证期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
三是明确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四是明确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明确了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及具体措施。
五是完善了质证规则,强调了证人作证制度。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规定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允许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增设专家辅助人。
六是确立完整的认证规则体系。引入法官自由心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案卷外证据排除规则;确立推定规则,规定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确立最佳证据规则。
基本成效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突出了行政诉讼的特点,体现了改革精神,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我国的行政审判环境,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审查的职责,对中国的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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