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6号获得表决通过,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
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
法律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于担负国防勤务:
(一)在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三)怀孕和在哺乳期内的女性公民;(四)患病无法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五)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免于担负国防勤务的公民。
法律还规定,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被确定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应当服从指挥、履行职责、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担负国防勤务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国防动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的区域采取下列特别措施:
(一)对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电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网络、能源水源供应、医药卫生、食品和粮食供应、商业贸易等行业实行管制;(二)对人员活动的区域、时间、方式以及物资、运载工具进出的区域进行必要的限制;(三)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实行特殊工作制度;(四)为武装力量优先提供各种交通保障;(五)需要采取的其他特别措施。
据介绍,为了保证战时动员的顺利实施,需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社会实行管制、限制等特别措施,这是世界主要国家国防动员的通行做法。
国防动员法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出相应规定。
法律规定,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法律还规定,预备役人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储备。国家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建立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员储备区。国家为预备役人员训练、储备提供条件和保障。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
法律规定,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中国分配制度现状******************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国防动员法共十四章七十二条,分别为:总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点击阅读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通过的国防动员法明确,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6日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少将表示,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国防动员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做了规定。 [点击阅读全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少将今日表示,外资、合资企业可担负国防动员方面的生产任务。
白自兴说,关于国家战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等问题,当然国有企业不管是军用的还是非军用的,都有承担这方面工作的义务和责任。非国有企业,也就是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同样是承担着这样的责任和义务。[点击阅读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15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国防动员法规定了对全体公民的责任、权利、义务。
总参动员部部长(少将)白自兴介绍,在具体的一些条款设计上,国防动员法充分地考虑到尊重和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点击阅读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国防动员法。该法规定了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等事项。[点击阅读全文]
总参动员部部长(少将)白自兴介绍,本法共14章、72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防动员的建设目标和方针原则,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宣传教育,特别措施,法律责任等。[点击阅读全文]
******************相关背景******************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在26日下午的发布会上,介绍了国防动员法制定立法过程。
孙镇平在会上回答提问时介绍称,1997年制定的国防法,对国防动员作了原则规定,随着我国国防动员的实践,一些制度逐步建立起来,进行国防动员法立法的条件逐渐成熟。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国防动员立法的紧迫性进一步凸现。 l998年国防动员法被批准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国防动员法起草工作步入了快车道。2005年草案呈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后,又反复进行了研究修改。2009年国防动员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点击阅读全文]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总参动员部部长白自兴称,建立科学合理、权威高效的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是提高国家动员能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的规定,本法对国防动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作了规定。[点击阅读全文]
责编: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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