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 周婷玉 赵超 张晓松) 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中国三部门10日正式联合发布新规定,强调学校和用人单位要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就业权利,不得开展乙肝项目检测。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消除中国数以亿计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病”,也将为消除根深蒂固的“乙肝歧视”清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兴奋!历史在进步,我们看到了希望!”网友“旧补丁”在得知消息后,在中国著名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公益网站“肝胆相照”论坛上写下自己的第一感受。
中华医学会肝病学分会主任委员、北京友谊医院肝病中心主任贾继东说,乙肝病毒不会通过共同学习和工作接触造成传播,取消入学和就业体检中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测,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入学、就业权利,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入学、就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医学科学上讲,只要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体能状况能胜任学习或工作,就不能剥夺其权利。”
中国是一个“乙肝大国”,约有1.3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和乙肝病人。为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中国曾在《就业促进法》《教育法》等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2007年中国还专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检查乙肝。
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乙肝项目检测仍是不少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必检项目,并以此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近年来,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入学等方面屡屡发生“乙肝歧视”事件,个别甚至引发血案。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随着对乙肝病毒传播特点认识的逐步深入以及接种乙肝疫苗等相关预防工作的开展,一般接触不会造成乙肝传播已成医学界共识,再对携带者入学、就业进行限制就是不公正。
为进一步消除“乙肝歧视”现象,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又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1月21日至2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期间,三部门共收到社会各界发来的电子邮件约1.7万封。从网民的反映来看,99%以上明确表示支持废除“乙肝歧视”的相关政策。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指出,这次的新规定重点是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明确用人单位、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加强执法检查,提高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与2007年规定相比,这次的新规定扩大了权益维护范围,2007年的规定着重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这次强调维护入学和就业两方面的权利。
同时,禁止检查的项目也规定得更加全面,以前只是要求在就业体检中不得强行检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但这次进一步要求:“不得进行任何涉及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的检查,包括‘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此外,针对此前有关规定不能落到实处的问题,这次的规定明确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强行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将依法给予查处;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也将予以处罚。相关部门还将对政策落实情况适时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新规定还要求,有关部门要清理、修订现行有关规定,尽快废止或修订与新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据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将禁止用人单位开展相关检测作为2010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
责编:许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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