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5位教授联名向全国人大建言要求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之后,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国华也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函。
吕国华建议,撤销《拆迁条例》并进行拆迁立法。
吕国华的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的,即征收非国有财产只能制定法律进行规范,属于行政法规的《拆迁条例》显然不得对征收非国有财产作出规范。
吕国华毕业于北京大学,在课堂上,他对《拆迁条例》的印象“很好”。因为,它规定开发商不许干这个,政府部门不许干那个,“很多禁止性条款”。
吕国华做了律师才发现,在很多地方,开发商、政府部门“根本不理睬”这个条例。
因为,开发商、政府部门做了“禁止”做的事情,《拆迁条例》并没有惩罚性措施,也就是说,那些禁止性条款是没有意义的。
由于《拆迁条例》操作性差,各地都纷纷出台了实施细则。这些地方性规定往往都是从拆迁人的角度出发,牺牲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些地方性法规比《物权法》、《行政许可法》更受当地法院青睐,更容易被认可,法院判决中提及的法律依据也难免因地而异。
这是吕国华代理拆迁案件中遇到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吕国华举了简单的例子。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发放拆迁许可证必须听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部门和开发商几乎都不会这么做,当被拆迁人以此为由诉至法院时,法院都会绕开《行政许可法》,根据地方规定判决政府部门程序合法,称不举行听证并不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吕国华认为,这些规定有恃无恐地剥夺了被拆迁人本来就十分有限的合法权益。
吕国华和他的同事们每年大概会接20多个拆迁案子,接案的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在10人以上,拆迁项目是省级以上重点工程”。
这些案件中,胜诉率大概在30%,“很凄惨”,吕国华说,这里面有法律规定的问题,也有行政干预的原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的一项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者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不再受理。也就是说,解决拆迁补偿纠纷,被拆迁人不能状告拆迁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裁决机关。
“这就是说,被拆迁人的房子值多少钱要由政府部门来决定。”吕国华说,这很荒唐,本来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却硬生生地加入行政裁决,“而且,政府给出的价格往往都比开发商给的还低。”
吕国华所做的,就是利用现有的《拆迁条例》的漏洞,通过诉讼技巧,拖住开发商,有时还会建议被拆迁人找媒体表达诉求,获得应有的补偿。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性质的拆迁进行了原则性规范,而对商业利益性质的拆迁没有作出任何规定。事实上,当前各地拆迁中,商业利益性质的拆迁占绝大多数。
吕国华认为,本应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协商而定的拆迁补偿,却因为行政干预,因为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制度,变得不平等。
在安徽阜阳的一个拆迁项目中,同样被界定为违章建筑的3个被拆迁户,却经历了3种不同的命运。一个通过“激烈的抗击”方式,获得了超出评估价3倍的补偿金;一个打官司胜诉后,房子放在那儿不拆了;一个至今还捧着政府部门下达的强拆决定书,不知如何是好。
这样迥异的拆迁生态在吕国华代理的拆迁案件中并不鲜见,即使能拿到高额赔偿,被拆迁人都会经历一场辛苦的斗争,争取的过程难免悲凉甚至极端。
吕国华表示,商业性质拆迁中的拆迁当事人如果无法协商确定拆迁补偿,应该由拆迁人自行承担协商不成的后果。
“这就是说,你要建高尔夫球场,1000户里只有1户不同意拆迁补偿,那你就建不成。”吕国华说,如果有了拆迁法,国外那些似乎耸人听闻的拆迁新闻就有可能在我们这里出现。(记者 李丽)
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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