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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立法规定空置房缴20%物业费引争议

 

CCTV.com  2009年12月17日 20:08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石家庄立法规定“空置房缴20%物业费”引争议。燕赵都市报 图

  新华网石家庄12月17日电(记者王民 任丽颖)老百姓购房签订合同时,房子不住也要全额缴纳物业费,而没有商量的余地,这几乎成为当下购买商品房的一个惯例。然而,石家庄市最新立法出台了“空置房3个月以上缴20%物业费”的规定,这是破除开发商“霸王条款”还是会“刺激投机炒房”,一时间,各方争议四起。

  地方立法“破冰”:打破开发商强势?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日前获得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尽管新条例尚未公布实施,但是,其中规定“连续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3个月以上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买过房子的人都知道,购房者会被迫签订一些协议,之中就包括空置房应按标准全额缴纳物业费,而且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服务期限。

  很多空置房业主认为:“这个协议条款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有些就是‘霸王条款’。业主没有入住,等于没有享受完整的物业服务,全额缴纳物业费很不合理。”因此,业主拖欠和拒缴物业费现象非常普遍。

  我国于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对前期物业和选聘物业阶段,都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费的缴纳比例。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许凤琴表示,业主与物业公司作为两个市场主体,属于契约合同关系。但在前期物业阶段,物业公司在协议中处于主导地位,业主只能被动接受,双方经常发生合同纠纷。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协议内容,维护业主利益。

  许凤琴说,石家庄立法规定“空置房缴20%物业费”是对《物业管理条例》的补充,也是地方立法的一次破冰行动。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甄玉波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市场地位本应平等,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公司当初与开发商“捆绑”在一起,业主成了弱势群体,从这一点看,石家庄市的立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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