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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界定成拆迁条例修改焦点

 

CCTV.com  2009年12月17日 06:16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印有“机密”字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草案)》呼之欲出!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就此召开了第三次专家座谈会,共有21位专家学者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参加座谈,就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补偿标准如何确定等六个焦点问题展开研讨。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表示,征收草案会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

  昨天上午,金台饭店8层会议室聚集了很多“法学界大腕”。包括就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及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中国政法大学的应松年教授、薛刚凌教授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称,此次座谈会将围绕《征收条例(草案)》的内容展开,而并非此前媒体报道的《拆迁条例》。

  记者在现场看到,每位到会专家手中都有一个印有“机密”字样的档案袋,这是国务院法制办为了让专家更了解草案内容,以便形成针对性的讨论意见而专程送达的草案文件。此次座谈会用时4小时,直到中午12点45分才结束,房间内不时传来专家们高亢的、激动的言语。

  由于暴力抗拆血案近期不断在各地上演,《条例》也变得备受媒体关注,数家媒体记者在会议室门外苦苦守候。会后,郜风涛向苦守在会场外的媒体记者表示,当天的专家座谈会早在上个月就已经做出安排;但由于召开全国法制办主任、法规司司长会议等工作安排,使这个会耽误至今。而并非针对五位学者建言所特意作出的回应。

  焦点:何为公共利益拆迁?何为商业利益拆迁?如何更好地保护私有房产?

  专家观点:公共利益其实不复杂,理论上说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它不是一部分人能够享受的,而且是直接享受,比如飞机场、公立医院、高速公路、大学、中小学,民众能够直接享受。

  征地拆迁有两种,一是为商业利益进行征地拆迁,二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

  在原有的拆迁条例中,混淆了因公共利益拆迁和因商业利益拆迁的两个概念,不管是哪种情况,政府均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这把尚方宝剑。有了“尚方宝剑”,开发商可以肆意拆迁,甚至是为了商业利益。

  梁慧星认为,商业征地拆迁就是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与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商谈,是一种单纯民事法律关系。而政府的征收不能为了商业利益,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特别是涉及到强拆,因此,征地条例中界定何为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

  王锡锌则认为界定起来不难,比如国防、铁路建设很明显是公共利益,就可以明确的列出来。混合利益可以引入程序来保障,让各种意见充分表达,让相关利益人参与,通过讨论或听证等形式予以明确。最后由地方人大或法院作出一个评价。

  焦点:是有人漫天要价还是政府低成本拆迁?拆迁标准一直以来都是被拆迁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专家观点: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在这个指导框架的基础上,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统一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这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实现原则性和具体情况的平衡。

  到底应该补多少?这个标准由谁来定?与会专家纷纷出谋划策。

  王锡锌认为,目前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来做具体规定,这种由地方规定的做法,虽然有一些合理性,比如说各地房屋价格有所不同,地方规定可以防止“一刀切”。但如果完全由地方来规定补偿标准,中央对房屋补偿问题的重要政策可能在地方打折扣,甚至补偿的落实还会出现被截留的问题。

  王锡锌认为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

  沈岿则认为合理的补偿要靠市场评估,评估机构必须中立,不应该由政府确定,而是由被拆迁人自己选择。同时,标准和补偿方案制定应该充分的公开和协商,一旦在结果上不能达成一致,应该有一个法院审查的程序。

  王锡锌认为,合理的核心就是公开和参与,而不能用一纸政府文件规定。

  专家:条例制定遭遇地方阻力

  《征收条例》 是《拆迁条例》的“升级版”

  记者:《征收条例(草案)》是社会公众及学者广泛关注的《拆迁条例》吗?原有的拆迁条例会废止吗?

  王锡锌:《征收条例》是《拆迁条例》的“升级版”。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要拆迁必须先征地,没有依法征地就没有拆迁,现行的《拆迁条例》就是割裂了征地这个必要的环节,而过分关注如何拆迁,才违背了宪法和物权法的公共利益和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因此《征收条例》的出台就意味着拆迁条例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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