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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拆迁当事政府不能自己裁判

 

CCTV.com  2009年12月16日 10:1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法制日报   

  12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拆迁条例的确与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征收制度不符合。王利明指出,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而拆迁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其上位法是物权法,它的功能在于具体落实物权的规定。但是,由于拆迁条例迟迟没有得到修改,物权法确立的房屋拆迁规则面临极大的实施障碍。

  对于如何解决当前强制拆迁中存在的很多争议,王利明认为,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应当由政府来主导。但如果政府是拆迁中的一方重要当事人,他自己就不能作为纠纷的解决者,因为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事务的裁判者。如果政府本身就是涉及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利害关系。在政府主导拆迁活动后,政府就不能继续作为拆迁活动纠纷的解决者。

  对于拆迁事件中存在“漫天要价”拒绝拆迁的问题,王利明认为这是拆迁中的另一极端。“漫天要价”不是物权法带来的问题,而是配套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不完善,如果有序的拆迁规则得以建立后,公众的财产权益得到了公正的对待和处理,“漫天要价”的“钉子户”会大量减少。王利明强调,法律法规有必要规定强制拆迁程序,强制拆迁必须以征收行为满足“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给予了足额的补偿”等条件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条件,才能进行强制拆迁。

责编:李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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