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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收买、非法提供1张以上信用卡信息构成犯罪

 

CCTV.com  2009年12月15日 11:3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中国网  

现场资料 中国网 杨佳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情况 中国网 杨佳摄

  中国网12月15日讯 12月15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和中国银联董事长刘廷焕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国网现场直播。

  《解释》明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说,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也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加的罪名。《解释》第三条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和“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个角度对该罪的两个量刑幅度作了界定,规定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数量1张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马丽娜)

责编: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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