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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企业年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规”

 

CCTV.com  2009年12月14日 19:3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电 题:三问企业年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规”

  新华社记者何雨欣、李延霞

  记者14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近日,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通知的下发不仅有效解决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较多问题,也有利于企业年金今后的发展。

  企业年金该如何计征个税?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对其征税在个税政策上是明确的。”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这位负责人介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付(包括单位、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其他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以及超标准的基本保险均应征收个税。

  但是,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年金运作复杂,各地区、各企业差异较大,个税征收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这次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该通知,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这位负责人指出。

  本次通知再次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并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

  举例如下: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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