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目标:到2011年,我国医药市场价格秩序要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
长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和完善的医药价格管理体系,医药价格秩序良好,市场竞争行为规范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日联合发布的文件《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提出医药价格改革的近期和长期目标。
根据《意见》,国家将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价格将适当提高,并按照“医药分开”的要求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诊疗价格等将适当提高
《意见》中明确提出2009年至2011年的4项重点建设任务,勾勒出今后医药价格改革的方向。其中包括:完善医药价格管理政策;合理调整药品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强化成本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
根据这4项重点任务,今后,在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基础上,将适当提高临床诊疗、护理、手术以及其它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并加强对植(介)入类等高值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4项任务中,调整药品价格最受关注。《意见》提出,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将进一步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科学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价格。
医院卖药加成将逐步取消
《意见》最大的亮点是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销售加成政策。
《意见》中要求,按照“医药分开”的原则,改革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成。改革过渡期间,要逐步降低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在总体不突破15%的前提下,可按价格高低实行差别加价政策。必要时对高价药品实行最高加价额限制。不过,中药饮片加价率标准适当放宽。
此外,《意见》中鼓励地方结合公立医院试点改革,统筹开展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可通过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设立“药事服务费”项目等措施进行必要补偿。
严控流通环节差价率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将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
根据《意见》,国家今后将逐步降低政府指导价药品的流通差价率,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药品流通领域兼并重组,扩大规模,集约经营,降低成本,减少流通费用。
短缺药品允许适当提价
《意见》中还明确,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其它相关因素。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药品临床价值等因素。对于临床必需但市场不能保证供应的普通药品,可以适当提高价格。
同时,有关方面还鼓励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核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今后要严格控制营销费用,压缩流通环节差价率。保持基本药物价格相对稳定,保障国家基本药物正常生产和供应。
此外,政府制定药品价格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统一价格。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一般情况下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统一的指导价格。今后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扶持发展政策且具有明显不同质量标准的药品,可以依据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有差别的价格政策。
仿制药品可能统一定价
对于仿制药品,《意见》也做了明确规定,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参照被仿制药品价格制定。
如果被仿制药品在国内尚未上市的,首先仿制药品的价格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按照低于首先仿制药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当同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时,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再制定统一价格。
《意见》还,鼓励药品研发创新。在合理审核药品成本基础上,根据药品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药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制开发创新药品。
麻醉品改为政府指导价
《意见》也确定了由政府制定价格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
其中,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用药及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特殊药品,由政府制定价格;其它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制定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对于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药品,除国家免疫规划和计划生育药具实行政府定价外,其它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也由政府定价形式改为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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