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3日电 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较多,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其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23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公布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采取书面寄送或者在网上发表意见的方式(登录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网上调查”)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专门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包括,制定较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与之后制定的合同法、公司法存在衔接问题。为了正确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亟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首先针对审理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起草了这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地方法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这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相关合同未经审批如何认定其效力以及如何处理、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违约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纠纷的处理、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的处理、借名投资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虚假材料报批纠纷的处理、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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