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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期将“看天”调整 推迟供热将面临罚款

 

CCTV.com  2009年11月12日 06:5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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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季供暖期内,室温不低于18℃”将成为法定标准;北京将根据天气情况,合理调整供暖期。前日下午,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草案)》。

  据市法制办介绍,此次原则通过的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将修改后报市政府公布。

  推迟供热将面临罚款

  今年7月,《草案》曾公开征求意见。

  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草案》明确规定,采暖期内,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面临“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等处罚。

  采暖期将根据天气调整

  今年刚入11月,北京突降大雪,供暖期起始时间是否应该由天气决定?这一关系千家万户的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在前日会议上,市政府明确提出,“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采暖期”。

  鼓励推广区域供暖模式

  前日会议上,市政府还明确了今后两个供暖主题“区域供暖”、“新能源供暖”。同时,会议指出,过度依赖市政主管网会引发供暖安全、供暖运营困难等问题。

  各区县、各部门,应以市政管网供热为骨干,推广区域供暖模式;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环保、安全的供热先进技术。

  《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草案)》也于前日会议原则通过。(记者王姝)

  - 新闻背景

  现有供暖期 已延半世纪

  冬季11月15日正式供暖,来年3月15日结束,这个供暖时间已延续了近半个世纪。早在1958年4月21日,北京第一条工业蒸气管道光华线破土动工,揭开了集中供热的序幕,当年供暖期起始于11月15日。

  1994年本市颁布实施《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规定供暖时间是11月15日到下一年的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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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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