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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释法:开县黑恶团伙"黑老大"为何指控3名只认定1名

 

CCTV.com  2009年11月05日 20:00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专题:重庆掀起打黑除恶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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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重庆11月5日电(记者朱薇)检察机关指控的3名“黑老大”,为何法院最终只认定1名;李义案作为社会影响重大的涉黑案件,为什么没有出现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日一审宣判李义团伙涉黑案,此案审判长张军就社会关注的两个问题作出解释。

  根据法院5日作出的判决,“黑老大”李义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1万元,其余25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7年不等有期徒刑,两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和3年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焦点一:公诉机关原指控的李义、李高清、唐绍宏为该组织的3名“涉黑老大”,法院为何最终只认定李义一人“黑老大”,李高清、唐绍宏两人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对此,审判长张军表示,根据庭审查明的各组织成员的供述,李高清、唐绍宏在组织活动中听从李义的安排,地位从属于李义。从在具体个罪犯罪行为中的表现看,李高清、唐绍宏参与犯罪的次数明显少于李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明显轻于李义。虽然有部分被告人供述组织骨干成员李志刚、李志超、李志帅听从李高清的安排,但这种听从不是因为李高清在组织中的地位较高,而更多的是基于他们之间系父子、叔侄关系的原因。因此,被告人李高清、唐绍宏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人民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核实的证据据实作出判定,是刑法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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