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吴晶晶、胡浩)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二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对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破坏。开发利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草案规定,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草案同时指出,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予以处理,按照规定的要求排放。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就地或者运送到大陆以及有居民海岛上的处置场所予以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上弃置或者向周边海域倾倒。
此外,草案规定,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相关链接:
责编:许桂梅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