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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布刘钟永团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实(图)

 

CCTV.com  2009年10月21日 15:11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华龙网   
专题:重庆掀起打黑除恶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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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钟永涉黑案宣判现场 市三中法院供图 华龙网发

  今日上午10时,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南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刘钟永等22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刘钟永被判处死刑,郑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宣判完毕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向华龙网记者通报了刘钟永团伙涉黑案主要犯罪事实。包括: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以非法开采小煤窑、低价收购煤炭为经济基础,勾结张帮宏、霍力军(在逃)等人,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郑新、袁礼、龚川、王杭生、李成中、侯黄波、杨功兵、杨豪、郑建强、陈桃、夏均、程亮、王杨等发展为“小弟”,先后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并准备了砍刀、腰刀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低价收购小煤窑窑主的煤炭。在刘钟永的组织、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10余次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死亡,2人重伤,多人轻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三泉镇龙凤村等地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窑。为保护其非法利益,刘钟永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被告人郑新、袁礼、陈桃、王杭生、郑建强、李成中、侯黄波等人发展为成员,先后在南川区奎星大厦等地租房供其多数成员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并准备了砍刀、腰刀等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随后,霍力军(在逃)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杨功兵发展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杨豪、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为成员,并出资为上述人员在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公安路电影公司家属楼等地租房居住,由杨功兵出面管理,统一食宿,准备了砍刀等凶器。同期,张帮宏也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2008年初,被告人刘钟永、张帮宏与霍力军合伙在南川火车站设点收购煤炭。为达到垄断收购南川区双河场一带小煤窑煤炭,牟取更大利润之目的,刘钟永等人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小煤窑窑主将煤炭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其开设的收购点,并由杨功兵带领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公路上“巡逻检查”,拦截运煤车辆,强迫小煤窑主将煤炭低价卖给刘钟永等人。在此期间,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川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非法运煤车辆的过程中,多次遭到刘钟永、张帮宏等人的威胁、殴打。近年来,在刘钟永的组织、领导、指挥下,有组织地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10余次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二、非法采矿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事实

  (一)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擅自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龙凤村、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南城街道办事处双河村和清泉村等地非法开设小煤窑。2007年3月21日,经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继续在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非法开设小煤窑。2008年9月2日,刘钟永被刑事拘留后,其妻韦清珍继续组织该非法小煤窑生产。经鉴定:刘钟永、韦清珍小煤窑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储量1 103吨,非法采煤经济价值人民币430 36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可能影响而无法采出的煤炭资源储量1 464吨,影响而无法采出的煤炭经济价值570 180元。

  (二)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钟永等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龙凤村“天池”(小地名)处非法开设一小煤窑,在未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煤炭开采。同年10月,刘钟永将该小煤窑承包给被告人段后德等人经营。该小煤窑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06年12月31日晚,该煤窑煤仓发生垮塌事故,将装煤作业的工人刘伦才当场压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为“私了”此事,支付给刘伦才的亲属13.5万元。

  (三)2007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处非法开设一小煤窑,在未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煤炭开采,并雇请被告人曾令洪、陈声林为管理人员。该小煤窑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008年5月22日上午,该煤窑发生垮塌事故,将采煤作业的工人张隆中、李小洪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为“私了”此事,分别支付给张隆中、李小洪亲属15万元、16万元。

  三、故意杀人、包庇的事实

  2008年3月25日晚,被告人刘钟永、郑新、袁礼、龚川与霍力军、杨功兵等20余人,在重庆市南川区东方市场“单行道”酒吧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川认为同在该酒吧唱歌的被害人聂道华(男,殁年35岁)歌声大,对其不满,与聂道华发生口角纠纷。刘钟永说“这人还装大,搞他”。郑新、袁礼等人即持腰刀等凶器,对聂道华乱刺,龚川等人亦对聂道华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聂道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聂道华系因单刃锐器刺伤全身多处(26处锐器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上午,刘钟永得知被害人聂道华已死亡,即召集郑新、袁礼、陈桃等人商量对策。刘钟永以郑新是成年人且刚出狱不久,而陈桃是未成年人,自首不会重判为由,指使袁礼和未参与殴打聂道华的陈桃顶替郑新去“自首”,并承诺给陈桃和袁礼每人2万元,每月上一至二千元的账以及负责被害人的赔偿等。后刘钟永在艺诚商务大酒店再次召集杨功兵、龚川、袁礼、陈桃等人商量对策,刘钟永对龚川作出上述承诺后要求其去“自首”,并订立了详细的攻守同盟。同月28日,刘钟永分别给龚川、袁礼、陈桃两万元。当日下午,陈桃到南川区公安局投案,并按刘钟永的指使,隐瞒刘钟永、郑新等人参与此次作案的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聂道华系农村居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兴江、卓正碧共生育聂道华、聂平子女二人,聂道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太芳系夫妻,生育一子聂静。被害人聂道华死亡时,聂兴江63岁、卓正碧59岁、聂静13岁。因聂道华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聂兴江、卓正碧、聂静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13492.50元,被扶养人聂兴江的生活费24522.50元、被扶养人卓正碧的生活费28850元、被扶养人聂静的生活费7212.50元、抢救费206.57元,交通费287元,共计74571.0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获得赔偿款6万元。

  四、故意伤害的事实

  (一)2007年七八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钟永认为工人为其装煤速度慢,便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小地名)其开设的小煤窑工地,持木棒打被害人李常国头部一棒,致李常国倒地并摔掉牙齿三颗,造成轻伤。

  (二)2008年5月9日晚,被害人曾令波将被告人王杭生所开发廊里的桌凳砸坏。次日14时许,王杭生在重庆市南川区盛丰源“追新族”网吧外人行道上,持腰刀朝曾令波的胸腹部等部位捅刺数刀,致曾令波重伤。之后,被告人刘钟永提供资金帮助王杭生赔偿曾令波医疗费。

  (三)2008年5月中旬,南川区安监局将没收小煤窑的煤炭统一处理给王方和李建国。刘钟永等人认为影响了其经济利益,即预谋报复王方等人。之后,刘钟永指使郑新、王杭生、李成中、侯黄波、周洪双等人,准备了砍刀等凶器,租车在南川城内多次寻找王方等人;杨功兵亦带着程亮、夏均、王杨以及李政、谭伟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寻找跟踪王方等人。5月16日23时许,由李成中驾车,郑新、王杭生、侯黄波、周洪双追踪王方等人至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黄泥堡加油站附近公路,郑新、侯黄波持砍刀致王方轻伤;王杭生、周洪双持砍刀致宋波重伤。当晚,刘钟永给上述五被告人1万元,五被告人各分得2千元。随后,刘钟永安排李成中租房让上述被告人躲藏。2009年3月9日,李成中主动到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五、聚众斗殴的事实                                

  2007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刘钟永因同陈旭等人发生矛盾,与对方相约在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地坝斗殴。19时许,刘钟永邀约了被告人陈桃、袁礼、李成中、唐继华、侯黄波、王杭生、杜现勇等20余人持砍刀、钢管、火药枪等凶器,在火车站广场与陈旭一方的20余人发生斗殴。斗殴中,唐继华持火药枪向地上开了一枪。陈旭等人见状逃跑,逃跑中陈旭被追砍致伤。陈桃在被羁押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此次作案事实。杜现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

  六、寻衅滋事的事实

  (一)2008年3月初,被告人刘钟永等人要收购田兵、莫中强小煤窑的煤炭,田兵、莫中强认为刘钟永收购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而不愿意。3月12日晚,莫中强、田兵到南川区南大街石油公司职工食堂找到刘钟永商谈煤炭价格问题时,被告人刘钟永安排郑建强打电话给被告人杨豪,叫其带人来教训莫中强。之后,被告人杨功兵开车与杨豪、龚川、程亮、杨金泓、夏均、王杨以及李政等人携带砍刀、火药枪等凶器赶到职工食堂外,杨豪持刀追砍莫中强,杨金泓持火药枪对着车上的田兵,其余被告人持砍刀围着田兵的桑塔纳轿车乱砍,杨豪追人未果返回后亦参与砍车,造成经济损失价值8105元。案发后,夏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龚川在服刑期间,在司法机关已掌握其他寻衅滋事的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未被掌握的此次作案事实;程亮、杨金泓的亲属赔偿了田兵的经济损失,取得田兵的谅解。

  (二)2008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杨豪、郑建强在重庆市南川区火车站货场收购的煤炭占了杨争羲租赁收煤的货场位置,杨争羲要求其当晚把煤铲开。之后,被告人张帮宏等人持砍刀到货场将铲车司机金生砍成轻微伤,又与郑建强、杨豪等人殴打杨争羲,并将杨的三菱轿车砸坏,造成经济损失3380元。

  七、妨害公务的事实             

  (一)2006年9月5日凌晨2时许,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郑天伟等6人到该镇龙凤村天池处(小地名)查处被告人刘钟永非法开设的小煤窑,并没收了已开采出来的煤炭。凌晨4时许,刘钟永、李成中等人在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一机耕路弯道,持木棒追打郑天伟等人,致郑天伟等四人轻微伤,乘坐的三辆摩托车被砸坏。

  (二)2008年1月10日18时许,南川区安监局工作人员龙涛、周洪猷、彭战红查扣一辆运输非法小煤窑煤炭的农用车,行至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硫磺村地磅房公路处时,被被告人刘钟永、王杭生等人拦下。刘钟永殴打被害人龙涛两耳光,并对周洪猷、龙涛进行辱骂,踢打彭战红驾驶的桑塔纳车的车门,将被扣煤车强行开走。经鉴定,龙涛属轻微伤。

  (三)2008年3月的一天20时许,南川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周洪猷及刘德辉等人查扣一辆运输非法小煤窑煤炭的农用车,行至南川区“怡园山庄”路口时,被告人张帮宏等人将车拦下,并对刘德辉实施殴打。

  (四)2008年5月11日19时许,南川区安监局工作人员伍亿川及陈卓等人查扣了一辆运输非法小煤窑煤炭的农用车。当车行至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附近时,被告人刘钟永、张帮宏、郑建强、杨豪、夏均与霍力军等人将车拦下,对驾驶员盛洪、侯纪伟实施殴打。郑建强准备将该车开走时被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张帮宏、郑新、王杨、杨功兵、龚川、陈声林还有如下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张帮宏于2007年8月21日24时许与被害人张建军在重庆市南川区钟楼街“英伦”俱乐部发生口角,张帮宏即对张建军实施了殴打。

  二、2009年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郑新等人在重庆市南川区艺诚商务大酒店“唐朝”KTV玩耍时遇见被害人杨鹏,因之前与杨鹏有矛盾,郑新与周梦川(另案处理)等人在KTV外地坝持腰刀向杨鹏猛刺近二十刀,致杨鹏重伤。

  三、被告人陈声林伙同他人于2001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携带撬棍、口袋等作案工具,到重庆市南川区铁村乡锅厂村6组村民邵泽江家行窃时被邵泽江等人发现并追赶。陈声林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致邵泽江左手腕轻微伤。

  四、被告人王杨于2008年12月3日晚与石小峰因纠纷发生口角,两人在电话中约定斗殴。后石小峰邀约刘云川等三十多人,并准备了火药枪、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杨邀约了唐湖鑫等人持砍刀准备斗殴。当晚22时许,双方在南川区新桥收费站附近公路持械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王杨被石小峰一方用火药枪打成轻伤,刘云川被王杨一方的人砍伤。

  五、被告人杨功兵于2007年9月30日23时许电话邀约并告之被告人龚川以及杨豪、郝跃到重庆市南川区西门桥“有事”,龚川等人持砍刀赶到西门桥后,龚川持刀误将路过的行人李杰头部砍了一刀,致李杰轻微伤。 (数字记者 阙影 何通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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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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