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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1人死刑1人死缓

 

CCTV.com  2009年10月21日 13:0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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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法庭外等待宣判结果 何通海 摄

  新华网重庆10月21日电(记者朱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1日在南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刘钟永等22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黑老大”刘钟永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骨干成员郑新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黑社会组织其余13名成员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十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法院还对其余7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抢劫罪等,判处其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钟永先后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三泉镇龙凤村等地无证非法开采小煤窑。为保护其非法利益,刘钟永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郑新、袁礼、陈桃、王杭生、郑建强、李成中、侯黄波等人发展为“小弟”,先后在南川区奎星大厦等地租房供其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并准备了砍刀、腰刀等凶器。随后,霍力军(在逃)先后将社会闲散人员杨功兵发展为骨干成员,杨豪、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为成员,并出资为上述人员在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公安路电影公司家属楼等地租房居住,由杨功兵出面管理,统一食宿,准备了砍刀等凶器。同期,张帮宏也纠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

  2006年12月31日晚,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龙凤村“天池”非法开设小煤窑,因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窑煤仓发生垮塌事故,将装煤作业的工人刘某某当场压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支付给刘某某的亲属13.5万元“私了”此事。2008年5月22日,刘钟永在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高桥村韦家湾处非法开设的小煤窑发生垮塌事故,将采煤作业的工人张某某、李某某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刘钟永采取同样的方式“私了”此事。

  2008年初,被告人刘钟永、张帮宏与霍力军合伙在南川火车站设点收购煤炭。为达到垄断收购南川区双河场一带小煤窑煤炭,牟取更大利润之目的,刘钟永等人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迫小煤窑窑主将煤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其开设的收购点,并由杨功兵带领龚川、程亮、夏均、王杨等人,携带砍刀等凶器,在公路上“巡逻检查”,拦截运煤车辆开往火车站,强迫小煤窑主将煤炭低价卖给刘钟永等人。在此期间,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非法运煤车辆的过程中,多次遭到刘钟永、张帮宏等人的威胁、殴打。

被告家属在法庭外等候宣判消息 何通海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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