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赖喇嘛如果真想同中央改善关系就应当改弦易辙
——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答德国《焦点》杂志记者问
(2009年9月22日)
中国西藏信息中心按:9月22日,应德国《焦点》杂志记者要求,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接受了采访,条件是《焦点》应刊载采访主要内容。在两个小时采访过程中,朱维群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10月5日,《焦点》杂志以译成汉语400余字的篇幅报道了此次采访。本中心特此将采访主要内容整理出来,以飨读者。
朱维群:首先对德国《焦点》杂志古德隆·多梅泰特女士和你的同事到中央统战部来表示欢迎。我希望你们的采访能够自由一些,随意一些,包括提出你们认为是尖锐的问题。但是,我也希望我谈的主要内容,你们能够刊出。因为我见过不少西方记者,发现他们有一个不太好的倾向,就是当我谈的内容不是他们所需要的东西的时候,他们没有勇气予以报道。
记者:多谢您这番非常热情的欢迎,也感谢给我们这样的一次采访机会,我们都非常知道有这样一个机会不是那么平常的事情。你刚才说,我们认为尖锐的问题都可以提,那我们就当真了。
图为中共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
各国都有权根据本国实际处理自己的民族关系
记者:在中国,西藏是一个自治区,您是怎么理解“自治”这个概念的?
朱维群:这个问题既是一个理论性的问题、政治性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56个民族,我们实行“平等、团结、互助、和谐”这样一个民族工作方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就是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比例比较大的地区,我们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中国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人口8%略多一些,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面积达到我们整个国土面积的64%。中国民族分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各民族混居的程度比较高。比如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西藏,除了藏族,还有门巴、珞巴、满、回、羌、汉等众多的民族。在普通的省市,比如我们现在所在的北京市以及中东部省,也有很多的少数民族群众居住,他们同样享受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少数民族应该得到的照顾。各国的民族构成不一样,历史、文化、传统不一样,所以实行某种自治的国家实际上自治的方式也不可能一样。各国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实际来决定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处理民族关系。换句话说,同样是“自治”这一个词,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理解不一样,实行政策的内涵不一样。谁也没有权利把自己的一套强加给别的国家。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括哪些内涵,这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实践中都得到了认真的贯彻、落实。我们会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充实我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使它更加完善。但是,我们不会偏离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总方向。如果说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应当是什么样子,更简单的说,就是我们现在实行的这个样子。
记者:我们想知道西藏人民都有一些什么样的权利,他们对民族地区的发展作出自我决定的权利,能给我们举一个具体的例子吗?
朱维群:由西藏各族人民选出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政府,根据《宪法》的原则,或者在不违反《宪法》原则的前提下,享有决定西藏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各项事务的充分权利。同时我要指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您所理解的纯而又纯的某个民族单独的自我治理。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和国家的统一、中华民族的团结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也就没有任何自治可言,因为历史已经证明,如果我们国家不统一、民族不团结,我们所有的民族都要遭受帝国主义的欺凌、侵略,这个时候谈不上任何自治。
我这里就自治权利问题举一个例子。譬如,有些朋友关心,藏族在西藏的干部队伍当中到底占有多大的比例?达赖喇嘛攻击说藏人在西藏已经丧失了政治地位,我要告诉你们,这完全是假话。在西藏,自治区这一级的干部70%以上是藏族,地区这一级80%以上是藏族,县和县以下90%以上是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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