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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性骚扰行为界定新增“违背妇女意志”前提

 

CCTV.com  2009年09月24日 08:24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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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二审———

  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如果有家难归,有望通过民政部门寻求庇护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临时性救助。昨天上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二次审议。修改稿同时对性骚扰行为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增加了“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构成要件。

  ■性骚扰界定增加“违背妇女意志”

  在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对该修订草案进行初审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代表对性骚扰行为的禁止和预防、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有委员提出,修订草案对性骚扰的行为表述过于宽泛,应当进一步明确,现修改为:“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修改稿同时增加规定: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民政救助站应为受家暴妇女提供救助

  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有关方面反映,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往往身心受到伤害,一时有家难归,需要专门的救助机构应为其提供临时庇护。另外,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在维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中的具体职责需进一步明确。

  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参与对家庭暴力的调解,并可以根据受害妇女的请示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帮助”。

  同时增加“市和区、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暂不能归家的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会同司法行政、卫生、妇联等有关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妇女提供法律服务、医疗救治、心理咨询”。

  此外,修改稿还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村规民约不得侵犯妇女财产权益

  修改稿规定,村民会议制定或者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事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侵犯妇女财产权益。

  同时,修改稿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宅基地使用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的权益。

  在土地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收回或者侵占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

  权威解读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副主任邹维平

  北京市人大法制办二处处长王爱声

  记者:在明确性骚扰的界定上,此次增加了两个构成要件,主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邹维平:在平日里,开玩笑、发黄段子这样的行为比较普遍,如果都定义为性骚扰肯定是太宽泛了,这次加上实质性的条款,是在明确不受欢迎的黄段子、语言才能定义为性骚扰。至于平时开玩笑,一笑而过的就不算了。性骚扰一定是违背妇女意志,不受欢迎的。

  记者:目前,对于性骚扰的处罚基本包括哪些方面?

  邹维平:针对性骚扰的处罚,基本都是从民事的角度处罚,譬如赔礼道歉等。如果严重的话,如采用暴力手段,构成治安处罚条例的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个立法所界定的骚扰主要是一般的骚扰,也就是民事的那一部分。

  记者:如果修订草案能够通过,目前增加的两个要件,会成为性骚扰案件的立案证据吗?

  王爱声:在调研近几年3起以性骚扰为由起诉案件中,没有一起以性骚扰立案,案由一般以侵权立案。这部法规应该与基本法是相衔接的,而非取代。增加界定要件对法院的意义并不在于取代证据或者取代民法,而是提供两个参考要件。对于大众而言,就是指引行为的作用。同时,这样类似的行为都可以找到立案案由分类。

  新闻链接 法规草案首次提交语言文字专家审校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还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文本交由4位语言文字专家审校,请他们从语言文字使用规范的角度提出意见。这也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将法规草案提交语言专家审校。

  北京市人大法制办二处处长王爱声表示,在语言专家的审校过程中,最典型的是“妇女病”一词,草案原规定中有“妇女病普查制度”这一提法。而这一表述按人群分有一定的歧视,同时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妇女病还有明确含义,就是两癌筛查,但市人大曾提出的妇科病又不包括乳腺癌。在审校过程中,语言文字专家认定,这一表述的确有歧视色彩,于是改成带有描述性的妇女特殊疾病。(安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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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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