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所有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管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这一规定避免了电视购物短片在个别电视台被当做电视节目管理的“擦边球”问题。
《通知》指出,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24时,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对于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通知》则明确表示将作为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管理。这意味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须严格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此类节目内容的审查把关,此类主持人必须依法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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