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16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台检方特侦组日前审视扁家弊案一审判决结果,对陈致中洗钱获刑2年6月、陈水扁接受前台北101董座陈敏薰1000万元(新台币)贿款,判决公诉不受理、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送陈水扁家3亿元涉嫌图利被判无罪等三部分,认为与原先认知有差距,考虑向台湾高等法院上诉。
特侦组认为,陈致中是扁家海外洗钱案的主要操盘手,地位仅次于陈水扁和吴淑珍,而且陈致中是“海角7亿”的主要受益人,犯后并未全面交代扁家在海外的资产。台湾洗钱罪的法定刑是7年以下,台北地院合议庭却仅判他2年6月,检方认为似乎过轻,考虑针对此一部分提起上诉。
另外,台检方当初第二波起诉时,认定陈敏薰行贿1000万元向陈水扁和吴淑珍买官,取得台北101董事长职座,因此以“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名起诉陈水扁和吴淑珍。但合议庭却认定特侦组第一波起诉时,已以洗钱罪嫌将陈水扁和吴淑珍起诉,洗钱的犯罪事实已包括这1000万元贿款,基于起诉效力所及,因而认为特侦组第二波起诉陈水扁和吴淑珍收1000万元贿款案,应予公告不受理。
但特侦组检察官指出,洗钱是独立的犯罪,与收贿的贪污行为应该分别论罪,因此检方认为陈水扁和吴淑珍收贿必须另外判刑,法院不该公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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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汪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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