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是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又一重大举措。决议提出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包括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等,并要求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决议还提出要把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进程,适时修改相关法律、出台配套法规等;要求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有关专家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显示了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进行的不懈努力。
这一决议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为此决议提出,国际社会携手应对,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基本框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当正视其历史累积排放的责任和当前高人均排放的现实,率先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切实兑现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转让的承诺。
决议强调,坚决维护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坚决反对借气候变化实施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并表示我国将继续建设性地参加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和国际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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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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