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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江苏盐城]主观故意 排污判投放危险物质罪

CCTV.com  2009年08月24日 07:32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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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朝闻天下):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该判什么罪?以往,责任人都是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起诉,哪怕是造成人员伤亡这样的重大后果,最高刑期也只有7年,因此,不少人觉得这样判得太轻,不能遏制各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前不久,江苏盐城市盐都区法院的一个不一样的判决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国内首次对污染事件责任人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刑,刑期也从7年提高到了10年。

    2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发生了重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城区的两个自来水厂水源被污染,污染物主要是酚类化合物,毒性很大,水厂被迫停止供水,市区20多万居民饮用水停止达66小时。220重大污染事故震惊全国,国家环保部,国家防总和水利部都连夜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污染原因很快查清,2月17日和18日,就是这家盐城市标新化工厂将30吨高浓度含酚的工业废水排入厂区外河沟,进而污染了盐城主要的水源地蟒蛇河,由此引发让当地居民深受其害的自来水污染事件。时隔半年,参与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的一名当地人士对于污染的严重程度仍印象强烈。

    今年7月1日,这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两名被告人出庭受审,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丁月生被指控犯有投放危险物质罪。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到底该定成什么罪名,成了庭审的焦点。辩护人提出,以往国内对于类似案件都是按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性,本案也该如此。对此,公诉机关认为。

    两种不同的罪名,量刑差别巨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最高刑期是七年,而本案的两名被告人,因为他们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判投放危险物质罪,起点刑期是十年,最严重的后果甚至可以判处死刑。该定什么罪名,不仅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连法院合议庭都对案件的定性有过争议,本案的审判长认为,如果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那就是过失犯罪,只能定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而如果被告人是故意,那就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那么,本案两名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呢?

    法庭审理查明,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生产厂长丁月生明知排放的废水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环保部门明确要求不能排放,而且,企业先后两次因为偷拍污水被环保部门罚款和限期整改,而且,董事长胡文标还签署了承诺书,向当地政府保证不偷排污染物,但是,他们仍然继续大量偷排,具有明显放任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董事长胡文标被判刑十年,生产厂长丁月生被判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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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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